案例:a公司总部在陕西,在河南和甘肃各设分公司一间。总部统一计算2020年的第一季度实际应纳所得税额300万元,在河南、甘肃两家分支机构进行分摊。已知河南分公司2019年经营收入6000万元,职工工资600万元,资产总额4000万元;甘肃分公司2019年经营收入4000万元,职工工资300万元,资产总额2500万元;计算各个总分公司第一季度预交税金?
一、案例计算
1、计算依据:
总分公司所得税预交分配方式的计算依据主要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文件规定,由于文件内容比较多,笔者就其中主要内容进行摘录,详细内容大家可参见原文。
计算公式如下:
总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2、计算过程:
陕西总公司分摊税款=300×50%=150万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300×50%=150万
河南分公司分摊比例=(6000/6000+4000)×0.35+(600/600+300)×0.35+(4000/4000+2500)×0.30=0.62
河南分公司分摊税款=150×0.62=93万
甘肃分公司分摊比例=(4000/6000+4000)×0.35+(300/600+300)×0.35+(2500/4000+2500)×0.30=0.38
甘肃分公司分摊税款=150×0.38=57万
故陕西总公司第一季度分摊税金150万,河南分公司第一季度分摊税金93万,甘肃分公司第一季度分摊税金57万。
二、所得税预缴申报(以下表格数据单位为万元)
a公司第一季度各公司财务数据如表所示
1、总公司申报
①总公司根据合并后的财务数据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表a200000进行填报,15栏为本季度a公司需要预缴的税金合计300万。
②填写17栏(300*25%=75)和18栏(300*25%=75),16栏总机构本期分摊的所得税额为17栏、18栏之和将自动生成。
③由总机构填写表a2020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此表与表a200000之间钩稽关系如下:
1.应纳所得税额栏次=表a200000第15行。
2.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栏次=表a200000第17行。
3.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栏次=表a200000第18行。4.分支机构情况中对应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行次的分配所得税额栏次=表a200000第19行。
2、分公司申报
①作为分支机构在做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时,首先要选择为表a200000中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如下图黄色部分)。
②根据总机构出具的本期《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中的本分支机构所对应的分摊比例和分摊税额分别填至表a200000中第20、21栏中。(本文只展示甘肃分公司的填报,其他分支机构分别对应其相应的分摊比例和税金填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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