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逃失联 (企业八问八答)

日期:2022-10-25 18:16:33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一、什么是走逃(失联)企业?如何进行判定?

  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哪些情形,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

  (一)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二)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异常凭证由开具方主管税务机关推送至接受方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列入了异常凭证范围,该怎样处理?

  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三)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是否一律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做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规定做相关处理。

  五、受票方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该如何处理?

  受票方纳税人对走逃失联方主管税务机关推送至接受方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以下简称38号公告)

  六、受票方纳税人申报抵扣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异常凭证,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也要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1.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2.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七、走逃失联企业违法案件达到什么条件会被认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

  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即检查对象在税务局稽查局案件执行完毕前,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属于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

  走逃(失联)案件未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税务机关查证处理,进行公告30日后,按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处理,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

  八、纳税人取得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专用发票抵扣税款,企业所得税该如何处理?

  根据《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十六条规定,企业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或税务机关发现并告知后60日内,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并且未能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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