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1994年消费税开征以来,消费税经历了多次关于征收范围、税率、征收环节和征管方式等税收要素的调整和完善,目前的立法条件已经成熟。按照国家“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总体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12月3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征集立法意见,最终将形成消费税法,进一步推动我国税收法律体系全面完善。参照之前的税收立法经验,消费税法有可能在明年经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后正式出台。
对于征求意见稿,普华永道在第一时间进行了研读。我们认为,征求意见稿对于现行消费税规定基本采取了平移处理,最大程度地保证了消费税政策的延续性,将消费税立法对于企业及财政收入的影响降到最低。
同时,征求意见稿对于现行政策的表述及内容进行完善,使其更加清晰明确,且与增值税相关概念的内涵保持一致(例如规范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表述,补充征收环节的规定,整合各现行文件中的抵扣政策,对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细化规定,将组成计税价格中的“关税完税价格”统一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中的“关税计税价格”等);减少纳税人的办税频次,取消“一日、三日和五日”等三个计税期间,新增“半年”的计税期间;明确了信息共享要求,为进一步强化消费税征管提供了保障。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中赋予国务院调整消费税税率、出台免征或者减征政策以及实施消费税改革试点的权力,为未来消费税政策的调整以及立法后可能进行的消费税改革预留了较大的空间。
根据我们的观察,未来消费税的调整和改革主要可能有以下方向:
第一,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
今年10月9日,国务院印发了《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提出在征管可控的前提下,将部分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的现行消费税品目逐步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征收,先对高档手表、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等条件成熟的品目实施改革,再结合消费税立法对其他具备条件的品目实施改革试点。虽然此次征求意见稿未明确提出征收环节后移,但通过对国务院的授权为未来的征收环节后移创造了条件。
关于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企业需要重点关注以下三个问题:
1.如果消费税税率不变,征收环节后移时,由于批发零售环节价格一般高于生产或进口环节,会造成最终商品所含的消费税税负上升。因此,为保持税负不变,在征收环节后移的同时可能会降低税率或调高征税标准。
2.征收环节后移到批发或零售环节,意味着企业需要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和开具发票的类型等因素判断该笔业务是否处于批发或零售环节,从而判断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给企业的税收管理和税务机关的征管带来了较大的挑战。
3.由于商品存在库存周期,目前已经在生产或进口环节缴纳过消费税的商品,有可能在消费税改革开始之后才进入批发或零售环节,如果在批发或零售环节再次缴纳消费税,会出现重复征税的问题。因此,对于可追踪的应税产品,如高档手表、小汽车等,在批发零售环节销售时,可能会考虑扣除之前已缴纳的消费税额后,就余额缴纳消费税;对于不可追踪的应税产品,如珠宝玉石,可能考虑设置一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扣除,避免重复征税。
第二,消费税征收范围及税率的调整。
在此次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指出,“消费税是调节税种,对生产和消费行为具有重要调节职能。”“国务院需要根据经济发展、产业政策、行业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的变化等因素,对消费税税率进行相机调整。”
从消费税税目来看,2014年开始的一系列消费税改革贯彻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的要求。在消费税立法以后仍需持续关注征收范围是否会加入新的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其他高档消费品,以及相关应税消费品税率是否会有所调整。
另一方面,随着大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消费的不断升级,目前个别在征收消费税的产品已经由奢侈品逐步转变为日常生活用品,比如高档化妆品、价格相对低廉的贵重首饰等,今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及税率调整中是否会予以考虑值得关注。
第三,消费税征管的不断完善。
例如结合消费税环节后移等政策加强税种核定和申报缴纳管理,对于准予按规定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应凭增值税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抵扣,对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界定更加严格,结合增值税发票上的商品税收分类编码等信息,对于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事项进行管理等。建议企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提升税务流程管控,降低税务合规风险。
注意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集截止时间为2020年1月2日,社会公众可以通过登陆财政部网站和邮寄信函方式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本篇洞察是对征求意见稿的初步分析,我们会继续关注消费税法的立法进程并及时分享我们的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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