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财税处理之——农产品抵扣的纳税申报表填写及 (典型会计处理)

日期:2022-10-29 21:08:36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一、农产品抵扣的纳税申报表填写

  (一)不同凭证的申报表填列

  1.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1)从一般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在2或3栏,计入第1栏。

  (2)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13%的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9%来抵扣,9%全额填写在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计入第4栏。如果没有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13%的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按照统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即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3%来抵扣,填写在2或3栏,计入第1栏。

  2.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填写在第5栏,计入第4栏。

  3.取得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填写在第6栏,计入第4栏。

  (二)农产品核定扣除。执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填写在第6栏,填写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填写“份数”“金额”。

  (三)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该栏不填写“份数”“金额”。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填写说明

  1.第1栏“(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纳税人取得的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该栏应等于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与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数据之和。适用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规定的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选择用于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视为“认证相符”(下同)。

  2.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反映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本栏是第1栏的其中数,本栏只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部分。

  3.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反映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辅导期纳税人依据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本栏。本栏是第1栏的其中数。

  ……

  第1至3栏中涉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不包含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专用发票,但购进农产品未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情况除外。

  4.第4栏“(二)其他扣税凭证”: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其他扣税凭证的情况。具体包括: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含农产品核定扣除的进项税额)、代扣代缴税收完税凭证、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扣税凭证。该栏应等于第5至8b栏之和。

  5.第5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情况。按规定执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的,纳税人需依据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填写本栏。

  6.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反映纳税人本期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取得(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情况。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填写在本栏,但购进农产品未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情况除外。

  “税额”栏=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9%+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9%。

  上述公式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专用发票。

  执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填写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填写“份数”“金额”。

  ……

  8.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该栏不填写“份数”“金额”。

  二、农产品抵扣典型业务会计处理

  (一)采购环节

  1.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例:一般纳税人的a公司从一般纳税人的b,购进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显示,价税合计109,价款100,税额9。

  借:原材料等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

  贷:应付账款等  109

  2.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9%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例:一般纳税人的a公司从农民处采购其自产的农产品,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买价为100,票面显示价税合计,价款100,税额0。

  借:原材料等  91(100-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

  贷:应付账款等  100

  3.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某一般纳税人不是适用农产品核定扣除的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农产品,价税合计103万元,取得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账单与原材料同时到达,物资验收入库,但尚未支付货款。企业应按照是否分别核算进行不同的账务处理。

  情况一:如果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13%的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9%来抵扣:

  借:原材料  9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

  贷:应付账款  103

  注意:

  借: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借方)计算抵扣  x元(9%)

  贷:应付账款  x元(9%)

  这样的账务处理是不正确的。应付账款是企业的负债,如果可按9%抵扣,不能因为多抵6%进项,就多计6万元的应付账款。

  情况二:如果没有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13%的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即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3%来抵扣:

  借:原材料  1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万

  贷:应付账款  103万

  (二)生产领用环节加计进项税额

  采购的农产品如果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所购进的农产品,可以在生产领用环节加计扣除1%的进项。加计扣除时,再计算1%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这1%的进项税额会减少生产成本。

  例:5月份从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一批农产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为103,购进时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借:原材料  94万(103-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万(100×9%)

  贷:应付账款  103万

  6月份领用时,确定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则在6月份再加计1%进项税额。

  借:生产成本  93万(94-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万(100×1%)

  贷:原材料  9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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