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可税前扣除的合理工资薪金?金融业税务检查又一焦点
近日,沈阳市国资委发布的《关于盛京银行市管干部年度薪酬超标准部分退回有关问题》显示,盛京银行党委书记刘彦学,党委副书记张涛,工会主席徐成2016年、2017年因多发薪酬被要求退回共计近1900万元。目前尚未有公开报道明确盛京银行对这一退薪事项的税务处理,但其中涉及的合理工资薪金标准的界定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根据该则新闻的报道,按照《沈阳市深化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沈委发[2017]39号)规定,经测算市属国有企业正职负责人2016年度薪酬最高不得超过72.7万元、2017年度薪酬最高不得超过75.61万元,副职负责人按正职负责人0.6—0.9倍确定。因此,盛京银行相关高管退回的薪酬,为超过沈阳市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标准的部分。
那么在这一退薪问题的税务处理上,究竟应当以何种标准来界定税务上的“合理工资薪金”?以盛京银行的高管退薪情况为例,我们分别从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两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一、企业所得税
对于合理工资薪金的界定标准,按照《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对工资薪金合理性的确认,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在上述案例中,鉴于盛京银行为港股上市企业,我们假设其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内控与薪酬制度,相关高管的薪酬水平亦符合行业或地区的水平,且银行在发放薪酬时已经按照税收规定进行了合规的纳税申报,但是由于沈阳市委制定了相关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标准,银行发放的薪酬超过了该标准,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相关限薪标准,认定超过标准发放的部分为不合理的工资薪金,不允许银行将超过标准的部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此,在以前年度发放时,该部分工资薪金不得作为银行的费用扣除。而在2019年该工资薪金退回时,由于银行前期并未将其作为费用扣除,且退回的薪酬未进入银行,因此银行无需进行税务处理,不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
在金融业的税务检查中,特别是针对国资委出台明确限薪标准的国有银行,超标发放薪酬的企业所得税扣除问题是当下检查的一个焦点问题,国有银行、商业银行等均需要结合相关政策薪酬标准,对银行高管的薪酬扣除问题进行审核。
2.个人所得税
按照前述情况分析以及新闻报道,沈阳市国资委还对盛京银行高管薪酬纳税问题进行了明确。按照《沈阳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沈国资发[2017]132号)规定,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为税前收入。而目前盛京银行3名市管干部薪酬实际为税后收入。所以三位高管退回的薪酬共计1892.7万元均为税后收入,那么退回的收入对应的已扣缴个人所得税能否申请退还?由于超标发放薪酬而被政府部门责令返还,究竟应被认定为薪资的返还,还是类似行政性的处罚呢?这是一个值得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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