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企业、投资者、国家税收利益,规范企业会计核算与会计信息披露(会计报告),国家需要建立统一的会计核算和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会计制度(准则))均为财政部制定并公布的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企业应遵循会计制度(准则)制订的规则、方法、程序,把会计处理建立在真实、合理、公允的基础之上反映企业经济活动。会计制度(准则)是各项税收政策的基石,各项税收政策离不开企业会计制度(准则)。财务会计核算资料是税收征管的基础资料。税收政策和会计制度(准则)类似于“皮”与“毛”的关系。真实、合理、公允是会计制度(准则)和税收政策的共同的灵魂。因为制度规定不同,遵循不同的原则,规范不同的对象、内容,会计制度(准则)和税收政策的纳税差异在所难免。
营改增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的变更与实际运用对企业税收的影响是深刻。营改增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企业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及违反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的行为可能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税收风险。
会计制度(准则)的变更会引起相关税收政策的变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九条关于计算增值额时扣除已缴纳印花税的问题规定,细则中规定允许扣除的印花税,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其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已相应予以扣除。文件规定开发企业销售房屋缴纳的印花税不能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2016年12月,财政部为进一步规范营改增会计处理,促进财税[2016]36号文的贯彻落实,重新制定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第二条账务处理(二)销售等业务的账务处理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此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财会[2016]22号从会计制度上废除了财税字[1995]48号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以下简称70号公告)第三条关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问题明确规定,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70号公告是“残缺的”,仅仅列举了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水利基金等,可不可以在土增税前扣除?房地产开发新项目预预缴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能够容易按项目区分。如果一个开发企业同时开工多个项目,预售期取得的增值税进项抵扣不分项目、混合进行,如何准确核算单个开发项目应负担的增值税,就需要按会计制度(准则)规定定向核算,这可能会成为一个难题。
税法无明文禁止,就应以会计制度(准则)规定为准。因此,陕西华浩税务师事务所认为,营改增后,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水利基金等按规定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可以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以上观点应当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应当听取、遵照当地主管税务局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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