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明确了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以及其他事项。
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以下简称86号公告)以来,不少纳税人向笔者咨询政策适用问题,其中一些具体的执行口径,纳税人尤其需要关注。
作为金融企业一项重要的企业所得税优惠,该政策自2008年起延续至今,其主要内容基本保持不变。86号公告的出台,依旧相对稳定地延续了此前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相关政策和口径。笔者提醒金融企业在享受政策利好的同时,也应防范相应的税务风险。
信用贷款纳入扣除范围▶▶▶
对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以下简称9号文件),86号公告将信用贷款列入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
86号公告以正列举的方式,明确了政策适用对象和适用贷款类型。具体来说,征税适用对象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四类贷款资产、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以及部分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随着金融行业的发展,新的金融企业类型和新的金融业务模式不断发展。但是,只有符合86号公告正列举范围的企业和业务,才可享受相关优惠。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相关业务,需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以下简称85号公告)规定执行。值得注意的是,满足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允许将更大范围及更大比例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85号公告对于“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作出了明确的延伸解释,存在特殊业务的金融企业,需要进行全面关注,确保政策适用的准确性、事前资料准备的完整性、事中纳税申报的严谨性以及后续管理过程中的合规性。
如何计算损失准备金▶▶▶
86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举例来说,甲公司具有财务公司金融牌照,受银保监会监管,其2019年末贷款资产余额为30亿元,截至2018年末,甲公司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账载余额为3000万元,其中满足9号文件条件并已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的额度为1500万元。根据86号公告规定,甲公司2019年允许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300000×1%-1500=1500(万元),即甲公司2019年度允许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为1500万元。
实务中,当本期会计计提准备金与根据86号公告计算的允许税前扣除的准备金金额不一致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值得注意的是,公司计算出来的允许税前扣除额为负数进行纳税调增时,在以后年度也应将负数计算在内,这集中体现在影响“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金额。
举例来说,乙财务公司2019年度由于风险资产减少,导致根据86号公告计算出的允许扣除的准备金为-500万元,需要进行纳税调增;截至2018年末,实际税前扣除的准备金累计700万元,因此,在2020年度,乙公司在计算准予扣除的准备金时,公式中的“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应为700+(-500)=200(万元)。此外,笔者建议提取准备金年份较长的企业,制作台账并进行准确管理。
持续关注执行口径▶▶▶
86号公告对贷款损失准备金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额度,属于限额扣除还是固定额度扣除的问题,尚未明确。考虑到该问题在税法解释和理解不同的情形下,容易出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金额的时间性差异,同时,金融企业相关准备金的额度巨大,可能引发较为重大的税收后果。因此,在期待税务部门就相关问题给出明确的解读或规延伸规定的同时,相关金融企业需在适用文件的过程中,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就政策执行口径进行深入的沟通,确保税法适用的准确性。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贷款损失准备金政策的具体计算需要覆盖以前年度数据,笔者建议金融企业一方面保持执行口径的连续性,不要随意更改定额扣除或限额扣除的计算方法;另一方面做好台账管理,便于对以前年度进行自查以及计算以后年度的纳税调整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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