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39号公 (告闪了一下腰)

日期:2022-11-05 21:24:36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a公司与x'a市某大商场签订联营合同,销售衣物、鞋袜及其它服装。昨天,这家公司专管员反映,税务局后台风险扫描提示:2019年4月开具的三张增值税税率16%货物销售发票不符合《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规定,三张发票价税金额合计120万元需要进行修正。从2019年4月1日起,销售货物增值税税率降低为13%。专管员要求将4月开具120万元销售额调整到2019年3月份,增值税申报表到税务局前台重新申报。a公司发现,公司按此调整将补交19.20万元增值税税款及其它附加税费。

  经查,这两家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实质是一份委托代销协议。大商场向消费者收取结算货款,以其名义向消费者开具发票。a公司委派促销人员,促销人员工资由a公司支付。次月10日左右,a公司根据大商场提供的销售清单开具发票,大商场向a公司结算货款。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五)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很奇怪,增值税实施条例根据营改增财税[2016]36号文进行了修订,而其实施细则却未见动弹)

  货物实际销售期为3月,大商场按16%税率向消费者开具销售发票。a公司在4月收到代销清单,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份,本应按新税率13%开具发票。

  3%的税率差就这么发生了!一个销售行为,因为时间差,两家单位适用不同的税率。a公司本应按13%开具增值税发票,但是,大商场不同意。本着公平原则,a公司只能仍按16%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高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会造成税收损失。在双方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情形下,“增值税是平的”,这样处理是否违反税收规定?目前没有明文禁止。

  基于自身利益考虑,大商场不同意发起红字发票申请,也不同意采取下月结算款冲抵、弥补多交税款的方案。a公司只能将情况反馈给专管员。知道情况的来龙去脉,专管员要求企业出具一份放弃39号公告减税降负优惠政策的情况说明。欢迎微信交流:微信号13772532832

  李华,陕西华浩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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