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三板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答: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因此,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新三板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2.企业年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限额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因此,企业年金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的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企业为员工购买了雇主责任险,员工出险后,保险公司赔偿50万,企业赔偿30万,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本公告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因此,雇主责任险赔偿款中企业负担的部分,可按照上述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福建省内(不含厦门)的企业是否可以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限的公告》(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9〕1号)规定:“一、福建省内(不含厦门)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一律按季度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
二、外埠居民企业在闽设立的机构、场所等分支机构,按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预缴期限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
三、今后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公告自所属期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因此,自所属期2019年1月1日起,福建省内(不含厦门)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一律按季度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外埠居民企业在闽设立的机构、场所等分支机构,按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预缴期限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
5.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应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因此,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应就其中100万元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就其中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6.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判断其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三、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通知》第二条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因此,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暂按其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7.企业清理已加速折旧但尚未达到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是否需要调增之前因加速折旧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五、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
(四)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企业清理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不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但清理损失的计算,已提折旧应按已税前扣除的加速折旧额确定。
8.平潭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未完工产品,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是多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福州市城区(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马尾区、长乐区、琅岐经济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
(二)开发项目位于除福州市城区以外的其他地方的,计税毛利率为10%。
(三)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二、本公告自所属期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因此,平潭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计税毛利率为10%。
9.企业购买的车辆尚未提足折旧便提前报废,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因此,企业购买的车辆尚未提足折旧便提前报废,不需要办理备案。纳税人仅需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写《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并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10.太阳能光伏发电企业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规定,既有建筑太阳能光热、光电建筑一体化技术或浅层地能热泵技术改造项目属于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需要符合的条件有:“1、具有独立法人资质,且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的节能减排技术服务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的形式,通过以节省能源费用或节能量来支付项目成本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
2、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达到国家有关节能和环境标准;
3、经建筑能效测评机构检测,既有高能耗建筑节能改造和北方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达到现行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既有建筑太阳能光热、光电建筑一体化技术或浅层地能热泵技术改造后达到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4、经省级节能节水主管部门验收,工业锅炉、工业窑炉技术改造和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技术改造项目年节能量折算后不小于1000吨标准煤,煤炭工业复合式干法选煤技术改造、钢铁行业干式除尘技术改造和有色金属行业干式除尘净化技术改造项目年节水量不小于200万立方米;
5、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此,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条件的太阳能光伏发电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11.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涉及源泉扣缴事项的业务合同,应如何填写《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
答:2017年12月1日起,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涉及源泉扣缴事项的业务合同,不需要再填写《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
12.企业减资,将减少的注册资金支付给香港的投资方,是否需要办理对外支付备案手续?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规定:“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
因此,支付给香港的投资方的减资,属于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所得。如支付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需要办理对外支付备案手续。
13.香港子公司分配给福州母公司利润,福州母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答: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税收安排。对于股息红利,如果安排中的条款比香港地区的税收条款更优惠,福州母公司在香港缴纳税款时享受税收安排的优惠条款,而不是在境内享受。
14.境外企业从境内企业取得分红,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境外企业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他情况下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或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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