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七夕快乐!
最近工作较忙,加之未遇有价值税收话题,本着宁缺毋滥原则,一直未能成文,给各位关注我的小伙伴们,先行致歉。
近日,有企业咨询重组税收政策,欲将某子公司拆分,将部门资产转移至新设立子公司,资产包中有不动产、动产、金融资产、负债、劳动力、专利技术。对于不动产类政策,有财税17、57号明确了契税和土增税税收优惠,对于企业所得税,有59、116和109,特殊税务重组、5年递延纳税和资产划拨税收优惠可供运用,不再累述。
1、重组税收优惠增值税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13号公告),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不征税项目: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2、无形资产转让政策缺失由来
财税36号文属于营改增政策核心文件,其对资产定义未包含无形资产,其对于整体资产的转让沿用老的13号公告。彼时,无形资产转让属于营业税应税范围,故13号公告表述在彼时并无不当。
老的税收政策下,企业整体资产出让营业税政策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规定,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在营改增36号文,简单平移13号公告表述,未考虑无形资产转让已纳入增值税应税范围。考虑整体资产转让的定义和营改增政策的延续性,企业整体转让中涉及无形资产,也应享受不予征税的判定。但在实务执行中,受制于税收法定原则制约,税务机关无法将无形资产转移纳入不征税范围。
由于财税36号文行文考虑不周,导致的政策缺失,希望税务总局予以早日关注。税收实务中涉及税务重组,也需额外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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