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利工程安全小知识手册
1.“水利安全生产知识问答”哪里有
四、水利水电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1.事故分为哪些类别? 答:在我国,将事故分为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以及其他伤害等20个类别。
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中多发的事故种类都有哪些? 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中多发的事故主要有:高处坠落、起重伤害、触电、溺水、坍塌和物体打击等。 3.施工现场人员个人防护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答: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应佩带安全帽,现场作业人员应正确穿戴工作服、工作鞋等防护用品;进行高空作业或工作检查的施工人员应正确使用安全绳、安全带等防护用品。
4.哪些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答:经医生诊断,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精神病的人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 5.高处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有哪些? 答:(1)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软底鞋;(2)进行悬空高处作业时,脚手架平台铺设固定脚手板,临空一面必须搭设安全网和防护栏杆,安全网随建筑物的升高而升高,距离工作面最大高度不超过3m,防护栏杆高度不得低于1 m;(3)高处作业周围的沟道、孔洞井口等必须用固定盖板盖牢或设防护围栏。
6.高处作业按高度可以分为几种? 答:按照高度划分,高处作业可分为一级(2~5m)、二级(5~15m)、三级(15~30m)和特级(30m以上)高处作业四种。 7.特殊高处作业都有哪些? 答:特殊高处作业有以下八种:阵风风力六级以上的强风高处作业、异温高处作业、雪天高处作业、雨天高处作业、夜间高处作业、带电高处作业、悬空高处作业和抢救高处作业。
8.哪些情况下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答:在以下一些情况下不得进行高处作业:(1)作业下方或附近有煤气、烟以及其他有害气体未排除或未隔离的;(2)在带电体附近作业,且距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不足而未采取措施的;(3)进行三级、特级和特殊高处作业前,未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未进行技术交底的;(4)排架、脚手板、马道、梯子和防护措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5)规范、规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9.起重运输作业中应注意哪些方面? 答:在起重运输作业中,应注意以下方面问题:防碰撞、防物体坠落、防脱钩、防倾翻、钢丝绳和绳夹的使用要符合安全要求、起重安全装置完善并且灵敏可靠和其他一些安全注意事项。
10.哪些情况下不得进行起吊作业? 答:为确保安全作业,以下几种情形下起重运输机械不得进行起吊作业:超负荷、埋在地下无法估重的物件、工件紧固不牢、斜拉工件、光线阴暗通视不良、指挥信号不明或乱指挥、安全装置失灵。 11.金属焊接和热切割作业过程会产生什么有害物质?对作业人员造成什么职业危害? 答:金属焊接和热切割作业过程会产生高温、有毒气体、有害粉尘和弧光辐射等,使作业现场有可能发生爆炸、火灾、烫伤、中毒、触电和高空坠落等事故。
作业人员可能身受尘肺、慢性中毒、血液疾病、电光性眼病和皮肤病等职业危害。 12.金属焊接和热切割作业人员应该遵守哪些基本安全要求? 答:(1)从事金属焊接和热切割作业人员应熟知本作业安全技术规程及有关安全知识,并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严禁无证上岗;(2)焊、割场所必须有消防设施,并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3)保证工作场所有足够照明,光线充足;(4)工作前应检查焊机、电线等设备器具是否完好,作业场所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工作结束后应拉下焊机闸刀、切断电源,关好气体瓶阀和减压阀,防止留下隐患;(5)风力超过5级时,禁止露天进行焊接和气割作业。
13.金属焊接和热切割作业的职业危害防护有哪些要点? 答:(1)焊工应按规定正确穿戴工作鞋、防护手套等劳动防护用品;(2)从事电焊工作时,必须使用镶有滤光镜片的面罩;气焊、气割作业时,必须佩戴有色眼镜,防止火花灼伤眼睛;(3)作业场所要加强通风排尘,防止有害气体和粉尘积聚;(4)夏季炎热季节作业时,要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加强通风。 14.电焊作业人员自身应做好哪些防触电措施? 答:(1)在投入或拉开电源闸刀时,必须停止焊接,应戴干燥手套,另一只手不得按在焊机外壳上;改变焊机接线,搬移或检修焊机时应切断电源;(2)电焊把线必须采用绝缘良好的橡皮软铜线,长度一般不超过50m;作业时禁止将焊把线缠搭在身上或踩在脚下;(3)在潮湿地点进行电焊工作,必须站在干燥的木板或穿橡胶绝缘鞋;在金属容器或管道内进行焊接工作时,应穿干燥的工作服和橡胶绝缘鞋,同时脚下垫绝缘垫;(4)工作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在金属容器或潮湿地点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严禁将行灯变压器和焊机带入金属容器内。
15.防止触电的技术措施都有哪些? 答:防止触电的技术措施主要有:(1)绝缘:采用云母、橡胶、瓷、塑料、玻璃等绝缘材料将带电体包裹;(2)屏护:用箱体、护罩和遮栏等把电气设备的带电部分与外界隔开;(3)间距:将带电体与人体之间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4)采用安全电压:电源的工频有效值。
2.可以给我发一套水利工程的安全资料吗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 第三章 勘察(测)、设计、建设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经2005年6月22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 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七条 项目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可能影响施工报价的资料,应当在招标时提供。
第八条 项目法人不得调减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编制依据;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 (四)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 (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七)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 项目法人在水利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将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 (三)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章 勘察(测)、设计、建设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勘察(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测),提供的勘察(测)文件必须真实、准确,满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测)单位在勘察(测)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勘察(测)单位和有关勘察(测)人员应当对其勘察(测)成果负责。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考虑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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