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各级税务机关都在对分机构就地独立核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做法予以纠正。
总分机构原本应当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但是由于小型微利企业企业的税收优惠太过优惠,实务中不乏一些企业为了“创造机会”享受小微税收优惠,故意把总公司拆分为总分公司,并且让分公司就地独立纳税。但是在实务中,大部分的建筑安装企业的分支机构,就地独立核算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这样的选择不是“主动”型的,而是不得已为之的“被动”型。
机构所在地和项目所在地的财政利益争夺大战,建筑安装企业是受伤的那一个。
按照《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在项目地预缴增值税,简易计税项目预缴3%,一般计税项目预缴2%。
但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三条明确,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17号公告。
所以,项目地政府财政为了保护自己的财政利益,打响了“利益保卫战”,凡是到我王老五地盘施工的建安企业,必须在我王老五的地盘办理分支机构,保证各种税收足额留在我地。
建安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就地独立核算纳税,就这样不伦不类的诞生了。
这一次各级税务机关要求分支机构所得税回家找总机构妈妈汇总纳税,也是对不合规做法的一种纠偏。
但是,机构地和项目地两边财政利益的博弈,并没有结束。
分支机构应当回家找妈妈汇总纳税,但子公司可是已经成年的孩子,可以独立核算并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项目地政府为了保证财政利益,会不会强令要求建安企业在当地办理子公司呢?相较于办理分支机构,办理子公司这样的要求更难应对。
常言道:水是有源的,树是有根的。只有拔掉2017年11号公告的这个“是非之根”,不论是否在同一地市内,跨区域项目恢复原来的报验登记制度,保持原来财政分配的利益格局,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
因为目前税收信息化已经十分便利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两个文件,足够保证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一键操作”了,不会给纳税人增加报验办理的额外负担。
中庸之道,不偏不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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