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发[2019]64号文学习笔记

日期:2022-11-12 18:02:45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5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该文件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一起,更大力度地优化了税务注销办理程序。

  备注:

  1、“承诺制”容缺办理是指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2、风险提醒: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3、税总发〔2019〕64号新增内容:

  (1)新增表单:《批量零申报确认表》

  (2)对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要求取得清税文书的,由纳税人持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到注册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3)对办理过涉税事宜,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资料齐全的纳税人但未领用过发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4)对办理过涉税事宜,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资料不齐(包括未办结事项要求报送的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例如,纳税人需要报送的财务报表资料、纳税申报资料、有多缴税款需要提交退还多缴税款资料等,如果纳税人不能及时提供这些资料但急需清税文书的,可先作出承诺,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纳税人若未履行承诺的,按照149号文规定,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5)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条件的纳税人,也可以按149号文规定,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

  (6)依法破产的纳税人可持人民法院出具的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注销,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对于纳税人仍存在的欠税,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进行“死欠”核销处理。

  (7)拟注销的纳税人申请解除非正常管理状态,增加了批量零申报相关规定。具体做法是,税务机关打印《批量零申报确认表》,纳税人确认后,对相关税(费)种进行批量零申报处理。批量零申报涉及的相关税(费)种具体包括: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增值税和消费税以及相关附加税(费)。

  (8)纳税人不必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申请,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系统自动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

  (9)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进一步简化了相关证件、资料的报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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