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计抵减的“五大基因”密码

日期:2022-11-14 18:03:55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在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各项新政中,最令人眼晕的当属增值税加计抵减。

  由于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是为了抵消因税率调整,而造成部分行业可抵扣进项减少的政策“负效应”而设计的。所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从娘胎里就带着复杂的原始“基因”。

  基因一: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

  问题1:为什么只有一般纳税人可以适用?

  答: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可以适用,因为本次增值税税率调整,不会对小规模纳税人造成税负上升。

  基因二:只有部分行业(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适用。

  因为增值税税率从16%降为13%,从10%降为9%,6%税率没有调整。所以适用6%税率和部分适用9%和13%税率的服务可以抵扣的进项减少,导致增值税税负上升。加计抵减政策是要解决这些行业的问题。

  问题2:如何判断纳税人是否属于这些行业?

  答:按照销售占比来确定。只有“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才属于这些行业范围之内。

  问题3: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如何计算?

  答:要区分新老纳税人两种来判定。

  老人: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来计算占比。

  新人: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来计算占比。

  问题4:如果老人在2019年3月31日之前累计销售额为0,该怎么办?

  答:从2019年4月开始,继续往后推,直到其开始实现销售额当月起,再往后推连续3个月的销售情况进行判断。

  例如:某纳税人2019年1月设立,1-4月销售额均为0,5月取得货物销售额30万元,6月销售额为零,7月提供四项服务销售额100万元。5月-7月的销售额中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100/(100+30)=76.92%>50%。该纳税人可以从2019年4月1日起享受加计抵减。

  极端案例

  问题5:如果老人在2019年2月设立,仅有3月销售额,并且当月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当月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能否适用加计抵减?

  答:按照目前的政策,老人的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所以,虽然经营期短于3个月,也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寸的是,此纳税人今后4项服务的销售额比例均不超过50%。该纳税人2019年4-12月还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问题6:如果新人4月成立,4月当月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当期销售额比例超过50%,但是5月、6月的销售额均为0。当年7-9月四项服务的销售额均不超过50%,该纳税人2019年4-12月可否享受加计抵减?

  答:也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问题7:如果纳税人2019年4月成立,当年4-6月四项服务销售额比例不超过50%,当年可否享受加计抵减?

  答:2019年4-12月不得享受加计抵减。

  问题8:如果纳税人4月成立,当年销售额为0;2020年元月四项销售额比例超过50%,然后2-3月销售额为0。该纳税人2020年可否享受加计抵减?

  答:该纳税人可以从2019年4月1日开始享受加计抵减。所以不仅可以补提2019年4-12月的加计抵减额,而且2020年度都可以享受加计抵减。

  基因三: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10%计提加计抵减

  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包含本期转入的以前期尚未抵扣的40%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也包括农产品加计抵扣税额,也包括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9:假如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不是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能否享受加计抵减?

  答:当然可以。例如,某纳税人销售额比例符合条件,当期销售货物对应进项10万元,四项服务对应进项2万元,当期可以加计抵减额=12×10%=1.2万元。

  问题10:假如四项服务销售额是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的,或者是免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的,能否参与销售额比重计算?

  答:可以参与比重计算。

  极端案例

  问题11:接上例,如果以后期间取得的进项都非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可否享受加计抵减?

  答:可以享受。虽然参与加计抵减的进项不属于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也可以享受加计抵减。

  基因四:按年确定享受,并可以补提

  ①老人符合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新人符合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

  ②一旦确定可以适用,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再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③当期可以计提但未计提的,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当期一并计提。

  例如:某纳税人2019年4月开业,4月可抵扣进项10万元,5月可抵扣进项15万元,6月可抵扣进项税额20万元。因为4月、5月销售额比例是否达到标准无法确定,所以在当月暂不计提,待6月销售额达到标准后,可以计提6月加计抵减额20×10%=2万元;同时可以补计提4-5月的加计抵减额(10+15)×10%=2.5万元。

  问题11:如果已经计提的进项税,以后期间发生转出,如何处理?

  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问题12:出口企业能否享受加计抵减?

  答: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内销业务进项部分可以享受加计抵减;出口业务对应进项不得享受加计抵减。

  所以出口企业同时兼有出口的内销业务时,要分别核算内销和出口业务的进项税额;无法准确核算的,按照销售额比例分摊进项税。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基因五:计提和抵减分别核算

  政策有效期间,资格暂时丧失,不得新计提加计抵减额;但是上期结转的未抵减结余数可以继续抵减一般纳税人期间的应纳税额。

  问题13:如果2019年符合条件,2020年不符合,但是2019年底结余5万元尚未抵减额如何处理?

  答:2019年结余的尚未抵减的金额5万元,可以继续抵减2020年一般纳税人期间的应纳税额。但是2020年不得新计提加计抵减额。

  问题14:如果2019年4-9月符合条件,但是10月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9月结余的5万元尚未抵减额如何处理?

  答:转为小规模当期起,就失去了计提和抵减的资格。上期结余的5万元未抵减额不得抵减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应纳税额。

  问题15:接上例,如果2021年1月因为连续12个月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又被重新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原结余的5万元尚未抵减数如何处理?

  答:原来结余的5万元,可以在重新被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起,抵减应纳税额。然后从2021年2月期,重新用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比重来判断,2011年度是否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问题16:接上例,如果重新判定后,2021年度符合规定条件,但是在2021年12月底政策到期时,尚有已经计提尚未抵减结余数10万元,如何处理?

  答:因为政策到期,所以10万元尚未抵减数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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