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奔驰女车主哭诉维权事件引发舆论关注,其中,车主质疑4s店收取金融服务费不开票、钱款入私人账户问题也成为焦点之一。
一、金融服务费的特点
据媒体报道,所谓的“金融服务费”已经成为国内汽车尤其是高档轿车零售行业的普遍“行规”,几乎所有采取按揭购车的车主都会被要求缴纳该笔费用,其收费标准一般是贷款金额的2%-5%左右。根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汽车销售必须明码标价,而且不能收取额外费用。在这种情况下,汽车零售商车通常会采取钱不入公账、入私账,一般只开收据而不开税务发票的“隐性”方式来取金融服务费。
二、金融服务费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
(一)存在偷逃税嫌疑
1、依据《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于4s店将部分售车款转至私人微信账户而不是单位账号,并且未开具发票的做法,存在明显的偷逃税嫌疑。如果收取金融服务费没有进行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申报,则基本可确定偷逃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违法行为。
2、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以及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以此次奔驰维权事件为例,2019年3月4s店收取的1.52万元金融服务费属于增值税混合销售收入的组成部分,应按16%计算增值税0.21万元(1.52/1.16*0.16)。
3、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金融保险、……中介代理、……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4s店收取的1.52万元金融服务费应作为企业所得税收入,应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0.33万元(1.52/1.16*0.25)。
4、上述合计,可能存在偷逃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合计0.57万元。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造成车辆购置税流失
依据《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车购税的计税价格应包含4s店取得的车贷金融服务费收入。税务机关在征收车购税时,一般是比较车辆销售发票金额与总局确定的同类型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两者孰高来确定计税价格。如果4s店收取的1.52万元金融服务费未开具发票,则有可能造成车辆购置税减少0.152万元(1.52*0.1)。
上述合计,4s店每收取1.52万元车贷金融服务费,会造成税款流失0.722万元,其中增值税、企业所得税0.57万元,车辆购置税0.152万元。
(三)违反征管法与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未按规定开具发票。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二十一条,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该4s店作为销售方收取车贷金融服务费,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行为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依据该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应责令其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未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依据《征管法》第十七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4s店要求购车人缴纳的金融服务费单独转至个人微信账户,而个人微信账号一般是与个人银行卡号关联。从税务机关评估、稽查的实践经验看,该4s店极有可能未将该个人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依据《征管法》第六十条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相关建议
从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对范冰冰涉税案件的“重”罚情况看,税务部门对偷逃税问题一直是高度重视、依法严肃处理。对涉及贷金融服务费的汽车销售企业不能心存侥幸,应尽快自我排查,降低被税务机关处罚的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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