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出口退税率的调整
(一)出口退税率调整的内容
目前,我国针对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以下称出口货物服务)设定的退税率有两种:一种是退税率与适用税率一致的;另一种是退税率小于适用税率的。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中同步调整出口退税率,仅涉及征退税率一致的出口货物服务。对于原退税率小于适用税率的,此次不作调整出口退税率。
根据今年的深化增值税改革方案,自4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16%的下调为13%、10%的下调为9%。配合增值税税率调整,自今年4月1日起,原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6%的出口货物服务,退税率调整为13%;原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0%的出口货物服务,退税率调整为9%。这里所说的“4月1日”指的是货物服务的出口时间,并非出口企业在国内采购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间。
(二)过渡政策
在此次出口退税率下调中,为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针对退税率调整前,出口企业已经按原16%(10%)税率购进的货物服务,我们设置了3个月的过渡政策。
下面具体讲一下过渡政策。首先强调一下,过渡政策是针对此次调整出口退税率的出口货物服务,对于此次不调整出口退税率的货物服务,不涉及过渡政策问题。过渡政策区分不同的退税方式而不同:
2019年6月30日前(含4月1日前)出口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货物服务(原征退税率均为16%或10%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的16%(10%)税率征收增值税的,继续按照16%(10%)的退税率退税;购进时按调整后的13%(9%)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3%(9%)的退税率。自2019年7月1日起,出口上述货物服务,购进时已按16%、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3%的退税率;购进时已按10%、9%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9%的退税率。
2019年6月30日前(含4月1日前)出口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货物服务(原征退税率均为16%或10%的),继续执行16%(10%)的退税率。这里要说明一下,按照这个过渡政策,在过渡期内,生产企业可能出现购入13%(9%)税率的货物,出口时适用16%(10%)的退税率,按照有关计算公式计算免抵退税额时,适用税率减去退税率的差为负数的,要视为零来参与计算免抵退税额。自2019年7月1日起,出口上述货物服务,执行调整后的13%(9%)的退税率。
这里要单独说明一下的是,39号公告第三条第二款在表述过渡期政策时,在“2019年6月30日前”之后有个“(含4月1日前)”。按照这一规定,如果一家外贸企业4月1日前报关出口了一批适用税率16%(10%)的货物,4月1日之后取得13%(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照13%(9%)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取得16%(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执行16%(10%)的退税率。如果一家生产企业4月1日前报关出口了一批适用税率16%(10%)的货物,应执行16%(10%)的退税率。
(三)退税率执行时间和出口时间的确定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应按照下列原则确认:一是报关出口(不含保税区出口)的,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二是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以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三是非报关出口的,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
货物服务的出口时间,也按照上述原则确定。
(四)案例
【案例1】外贸企业a于2019年3月15日购进一批货物,取得国内供货企业为其开具的税率为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15日,又购进一批货物,取得国内供货企业为其开具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30日,a将上述两批货物出口,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4月30日。对于这种情况,应如何确定两批出口货物退税率?
【答1】3月15日购进的出口货物,已按调整前1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应执行调整前16%的退税率。
4月15日购进的出口货物,按照调整后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应执行调整后13%的退税率。
【案例2】生产企业a于2019年3月15日购进一批原材料,取得国内供货企业为其开具的税率为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15日,又购进一批原材料,取得国内供货企业为其开具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两批原材料均用于生产某种出口货物。4月30日,a将该货物出口,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4月30日。对于这种情况,应如何确定出口货物退税率?
【答2】应统一按照调整前16%的退税率计算退税额。
二、关于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调整
(一)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调整的内容
2015年,为促进旅游业发展,国务院决定在全国符合条件的地区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截至目前,实施离境退税政策的省(市)已经有26个。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分别发布了相关政策文件和管理办法,其中规定,适用税率为17%和13%的退税物品,离境退税的退税率统一为11%。
2017年和2018年,增值税税率进行了两次调整,退税物品的适用税率从17%和13%分别调整到16%和10%,但是,离境退税物品的退税率未做调整,仍然统一为11%。
根据今年的深化增值税改革方案,增值税税率由16%和10%分别调整为13%和9%。为配合税率调整,我们相应调整了离境退税物品的退税率,针对适用税率为9%的物品,增加了8%的退税率,其他物品,仍维持11%的退税率。也就是说,自2019年4月1日起,将退税物品的退税率由原11%一档调整为11%和8%两档,适用税率为13%的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税率为9%的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二)过渡政策
为了最大限度保证境外旅客权益,退税率调整设置了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境外旅客购买的退税物品,如果已经按照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仍然按照调整前11%的退税率计算退税。具体来说,境外旅客购买退税物品,如果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2019年6月30日前(含)开具的,发票上注明税率为16%、13%和10%的,退税率均为11%;发票上注明的税率为9%的,退税率为8%。如果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2019年7月1日以后(含)开具的,发票上注明税率为16%、13%的,执行11%的退税率;发票上注明的税率为10%、9%的,执行8%的退税率。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的规定,如果退税商店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发生的销售,未开具增值税发票,在4月1日后需要补开的,应按照原适用税率16%或者10%补开。因此,4月1日后还可能会有退税商店开具16%或者10%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退税率的执行时间
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以境外旅客购买退税物品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日期为准。
(四)案例
【案例】某境外旅客3月20日到我国游玩,3月21日在北京某退税商店购买了一只皮箱和一批中药饮片,取得了退税商店当天为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及相应退税申请单,发票上注明皮箱税率16%、中药饮片税率10%。4月21日又购买了一批中药饮片,取得发票上注明的税率为9%。4月25日,该境外旅客从北京首都机场离境。在为该旅客办理离境退税时,应如何计算确定其退税额?
【答】该旅客3月21日购买的皮箱和中药饮片,应统一按照11%的退税率计算退税额,4月21日购买的中药饮片,应按照8%的退税率计算退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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