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发放单位与社保缴纳单位不是同一单 (位的协同管理)

日期:2022-11-16 18:20:45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前言:在3月6日,陕西西安宣布了社保正式移交税务,由此打响了税务全面征收社保的第一枪。税务部门的征管能力非常强大,清楚地掌握了用人单位的经营状况和工资发放情况,对于那些工资发放和缴纳社保不一致的情况,该如何处理呢?

  建筑行业中存在的建筑企业给挂证人缴纳社保,而在另一单位上班发放工资的工资与社保协同管理

  1、建筑企业与挂证人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挂证的建筑企业给挂证人承担最低档的社保费用,并支付的挂证费用作为小时计酬的工资,依法为挂证人预扣预缴申报个人所得税。

  2、挂证人与发放工资的另一单位签订全日制用工合同,发放工资的单位将其发放的工资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去专项扣除(三险一金)的余额超过六万元,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

  3、挂证人在挂证的建筑企业给挂证人到税务部门(2019年1月1日之后)开出一份已经缴纳社保的证明单,存放到发放工资单位的财务部门进行备查。

  建筑企业总公司(母公司)招标,分公司(子公司)施工存在的项目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工资发放单位在分公司(子公司),社保费用在总公司(母公司)缴纳的协同管理

  1、总公司(母公司)的人事部门向分公司(子公司)开出一份人事派遣函,派遣函上明确些写明:总公司(母公司)向分公司(子公司)派遣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社保费在总公司(母公司)缴纳,工资在分公司(子公司)发放。

  2、总公司(母公司)向分公司(子公司)派遣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在总公司(母公司)缴纳的社保费用,到税务部门开出一份已缴纳社保的证明单,转交到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部门存档备查。

  3、分公司(子公司)将总公司(母公司)向分公司(子公司)派遣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在分公司(子公司)发放的工资记录和申报个税记录,打印一份盖上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存放在总公司(母公司)的财务部门存档备查。

  委托社保代缴单位缴纳社保与工资发放单位不一致的协同管理

  1、委托人与工资发放单位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单位为委托人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2、委托人委托代缴社保单位代缴社保费用,社保费用由委托人自己承担(国家统筹和个人部分))。

  3、发放工资单位与委托人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合同中的“社保费用”条款中约定,委托人在社保代缴单位缴纳的社保费用由发放工资单位承担报销,报销的社保费用要依法并入委托人的工资薪金收入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4、代缴社保单位到税务部门(2019年1月1日后)开具委托人已缴纳社保的证明单,将该证明单交给委托人本人,然后由委托人本人将该已缴纳社保证明单提交给发放工资单位人事部门存档备查。

  存在两处工资收入,一处缴纳社保,一处发放工资的协同管理

  1、居民自然人纳税人与发放工资的一个单位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并与发放工资的另外一处单位签订全日制用工合同;

  2、发放工资的两处单位分别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但是专项附加扣除的同一项项目只能选择在一处发放工资的单位进行扣除;

  3、居民自然人纳税人缴纳社保的单位所在地的税务局开具一份已缴纳社保的证明单,提交给发放工资的另外一处单位人事部门进行存档备查。

  4、如果居民自然人纳税人,在一年中两处的工资薪金收入加起来再减去专项扣除超过6万元,则选择发放工资的一处单位所在地税务部门进行个税汇算清缴。

  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在户口所在地社保所缴纳社保,在另一单位发放工资的社保与工作的协同管理

  1、农民在户口所在地购买新农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进城务工的社保与工资的协同管理

  2、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在户口所在地社保所按照“灵活就业”形式缴纳农村社保保险,进城务工的社保与工资的协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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