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免退”办法出口退税 (率的确定规则)(2019.4.1起)

日期:2022-11-17 21:09:33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出口日期开票日期发票信息退税率原税率16%且退税率为16%的<=2019. 6. 30=2019.4.0116%16%13%13%>=2019. 7. 01=2019.4.0116%13%13%13%原税率16% 且退税率为13%的/13%原税率16% 且退税率为10%的10%原税率16% 且退税率为6%的6%原税率10% 且退税率为10%的<=2019.6. 30=2019.4.0110%10%9%9%>=2019. 7. 01=2019.4.0110%9%9%9%原税率10% 且退税率为6%的/6% 

  【案例】外贸企业a于2019年3月15日购进一批货物,取得国内供货企业为其开具的税率为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15日,又购进一批货物,取得国内供货企业为其开具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30日,a将上述两批货物出口,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4月30日。对于这种情况,应如何确定两批出口货物退税率?

  答:3月15日购进的出口货物,已按调整前1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应执行调整前16%的退税率。

  4月15日购进的出口货物,按照调整后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应执行调整后13%的退税率。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以下规定执行:

  ①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③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

厦门税务局

2019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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