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即征即退无需向税务 (机关报送资料)

日期:2022-11-18 18:11:21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2019年3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对外公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这其中就包括融资租赁纳税人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在向税务机关备案时不再提交人民银行等部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证明,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资料备查。具体可以参见表格:

8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证明经人民银行等部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办理其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时,需提供人民银行等部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证明。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证明

  经人民银行等部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办理其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时,需提供人民银行等部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此前我们已经分析这是对纳税人的重大利好,当然实务中目前能够适用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融资租赁公司并不太多。由于我国目前的增值税制度仅允许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而融资租赁公司从事的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保理服务、一般经济咨询服务、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标的物修理劳务、残值处置、取得的保本利息收入等均不适用即征即退的政策。实际享受税收优惠时需要将适用即征即退业务的进项税额和不适用即征即退业务的进项税额区分开来单独核算。

  2019年3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优惠办理下的增值税优惠栏目(参见本文最下方查看原文连接)也对75号项目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3916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做出明确规定,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税屋提示——被遮挡部分无内容

  当然,这里还有一些不甚明确的情况,

  第一、总局目前是取消提交资料,并没有要求取消备案。因此请大家在实际操作层面向主管税务机关了解是否还需要履行备案手续,比如说是否要填写《税务资格备案表》。我个人理解估计这个备案表也不需要填写了。

  第二、实际退税环节办理。这次政策调整主要针对备案环节,实际退税层面适用即征即退优惠通常要填写或者提交即征即退的计算表格,这些表格逻辑上不应在资料调整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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