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46号的解读)

日期:2022-11-19 21:01:51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决定取消15项税务证明事项,那有朋友就说这样的文件看着没意思,没什么具体内容,对于企业实务没什么帮助,他从来就不看。而税务局大力宣传不知所云,今天就和我们来看看其中的门道。

  很多老会计都知道,企业发生的许多情况要向税务局报告,尤其是享受税收优惠时,常常需要提供其他部门开具的证明,这个文件就是取消了一些部门证明。例如“经人民银行等部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办理其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时,需提供人民银行等部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证明。”修改为“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由此看出,仍旧履行备案手续,同时减少了需要提交的资料。那么纳税人不提交了,是因为税务机关不需要了,不用知道了?税务机关所要掌握的信息并没有减少,而且通过信息化手段从其他部门获取!

  公告中从证明来源看,需要专门为办理税务事项另行从第三方取得证明材料的共5项(纳税困难证明、资源税管理证明、继承权公证证明等),此文件提到的部门有:渔船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外交所属单位,科技教育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也就是说税务机关已经可以和这些政府部门完成信息的交互。

  如果你还利用政府信息的不对称,进行税收筹划;如果你曾使用了虚假其他部门证明,享受税收优惠;请抓紧时间进行企业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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