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黑龙江省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用人单位聘用退休人员和已经由原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兼职人员的劳务报酬不计入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2号),总体来说还是很不错的,终于迈出了重大一步,这已经实属不易了,你可知道2016年黑龙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结余负232亿元,早已经收不抵支。我们也要为该省的制度安排点赞。
黑龙江省上述文件规定:一是退休人员工资不计入社保费缴费基数,二是已经由原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兼职人员工资不计入社保费缴费基数。
另外我们还注意到像辽宁省、浙江省等省份仍然将退休人员工资计入社保费的缴费基数,上述地区是否能够像黑龙江省一样与时俱进?
附: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用人单位聘用退休人员和已经由原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兼职人员的
劳务报酬不计入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2号 2019-2-26
依据《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年1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经与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商定,自2019年3月份(费款属期)起,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和已经由原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兼职人员的劳务报酬(包括工资薪金等各类劳动报酬)不计入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请用人单位认真做好统筹部分缴费基数计算工作,及时准确申报缴纳费款。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19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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