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本已是很熟悉的概念了,按理说正常申报不会有太大问题,但前段时间一个客户的事情又引起了小编对视同销售的关注。
事情是这样的
a公司最近收到了税局的质疑,2017年全年的增值税申报收入比2017年汇算清缴申报的收入高了136万元,要求a公司对此进行解释。
a公司经过自查之后发现,2017年中发生了大量的外购礼品对外赠送的情况,在增值税上很乖地做了视同销售处理,但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做视同销售的申报处理,导致两税的申报收入存在较大差异。
该案例中,所得税上未申报该项视同销售,虽未少缴税款,但在税局的系统中显示即为存在异常事项,需要重点进行解释。
由此看来,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上做处理是没什么问题的了,但企业所得税上做视同销售却容易被大家忽略,或者说不重视。
下面小编整理了客户经常咨询的两个问题,希望可以加深大家对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重视程度吧。
疑问点一:
对于不增加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视同销售处理,做与不做对企业有什么好处和坏处?
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申报处理,是法规规定的规范处理。
暂不论好处,该做的得做;不做就会有风险,回归本文的开篇案例,在金税三期系统的大数据管理下,两税申报的收入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很容易被发现,被发现了就是一顿查补……
那么有的小伙伴说,如果增值税也不做视同销售,那就不会发现两税申报收入不一致啦。但是,增值税不做视同销售,那就存在少缴税的情况了,用高风险的操作掩盖相对低风险的操作,可谓得不偿失。
其实,企业所得税做视同销售处理也有一定好处,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将会增加企业的总税收收入,相对的就会增加广告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疑点二:
做了视同销售处理,账上确认的成本、费用还可以扣除吗?
视同销售与税前扣除不矛盾,可以同时存在,分别进行判断处理;例如:
c公司对外捐赠了一台自产的机器,生产成本为60万元(不含税),市场售价100万元(不含税),此时的会计处理应为:
借:营业外支出 760,000
贷:库存商品 6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0,000
假设该项捐赠符合公益性捐赠的条件,76万的营业外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同时,该项业务所得税需要视同销售处理,应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0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60万元,最终应纳税所得额调增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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