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报酬所得的个税 (如何代扣代缴)

日期:2022-11-20 18:10:07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近日,有小伙伴咨询,前几天,他们公司接受了一次内训,支付给内训讲师培训费10000元,问个税怎么处理?他认为,新个税法将劳务报酬所得视为综合所得,是否也和工资薪金所得的处理方式一样?

  我们说,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虽然新个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统一视为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但是,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个税的计算方法却截然不同。

  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税是按照累计预扣法进行计算的,这在我们公众号之前的文章中都有详细的论述。而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个税却基本保留了原个税法下的计算方法。

  根据《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第一条第二项: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具体预扣预缴方法如下: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超额累进预扣率(见附件2《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的规定

  该笔培训费应预扣预缴税额=10000×(1-20%)×20%=1600元

  由于劳务报酬所得的预扣预缴个税的方法和综合所得个税的计算方式差异较大,这个预扣预缴的税款必然会涉及到多交或者少交的问题,该怎么办呢?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取得综合所得的纳税人无论是多交或者少交个税,均需要办理汇算清缴。也就是说,公司在代扣完这1600元个税后,如果这名讲师发现多交或者少交了个税,需要在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那是不是公司为这名讲师预扣预缴完这1600元个税后,相关的扣缴义务就已全部完成,后期的汇算清缴与公司已经没有关系了?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一款: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对于支付给讲师的10000元,公司负有代扣代缴义务,在按税法规定扣缴完1600元个税后,公司的义务已全部完成。至于后期的汇算清缴的义务,由纳税人本人承担,纳税人可以自行,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汇算清缴,但和公司已经完全没有关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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