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时间以来,经常有小会计问到凡人这样一个问题: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那么居民个人取得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义务人累计预扣税款后,还需要不需要在次月十五日内合并申报纳税呢?不申报会不会有问题?
这种用原个人所得税法的制度考虑新个人所得税法下的问题的情况,经常出现。其实,这个问题很简单,且和凡人一起往下看:
居民个人取得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的,对于各个支付所得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只需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的规定,各自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即可。居民个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
如果居民个人纳税人同时有多个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既可以选择在一处全部扣除,也可以将不同的扣除项目由不同的扣缴义务人扣除。对于选择不同扣缴义务人扣除不同项目的,纳税人只能通过填报电子模板的方式申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扣缴义务人分别预扣预缴税款时,对于纳税人来说,其基本扣除费用(全年6万元,按5000元每月累计扣除)会出现重复扣除的情形,对于居民个人的这种重复扣除基本减除费用的情形,也因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综合申报制度,不需要在次月十五日内予以申报调整。应按照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次年3-6月份判定是否符合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条件,符合条件的应依法汇算清缴并补缴税款。
案例:
小张在省会a公司任职的同时,又利用休息时间在b公司兼职,同a、b公司均签订《劳动合同》,2019年小张在a公司任职,月薪10000元;在b公司任职,月薪6000元,小张2019年每月可扣除子女教育和住房租金两项专项附加扣除共2500元。不考虑小李的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问题:a、b两公司应如何计算并预扣小张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小张2020年3月办理汇算清缴时应补(退)多少税款?
解析:
小张在a、b公司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依法按照累计预扣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a公司全年累计预扣个人所得税:
(10000*12-60000-2500*12)*3%=900元
b公司全年累计预扣个人所得税:
(6000*12-60000)*3%=360元
2020年小张汇算清缴:
应纳税所得额=(10000*12+6000*12-60000-2500*12)=102000元
应补(退)税额=102000*10%-2520-900-360=6420元
不过,对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来说,还需要特别关注四个事项:
一要关注代扣代缴义务的履行。无论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是多少,扣缴义务人都必须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二要关注汇算清缴条件的判定。两处以上居民个人需要判断是否汇算清缴。对于只有一处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在纳税年度内没有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无论工资、薪金多高,都可以不汇算清缴。但是对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是一定要判断是否需要汇算清缴。判定很简单,就是将自己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合计,再减除单位代扣代缴的“三险一金”的专项扣除,看看是否超过6万元。超过了,就需要汇算清缴;不超过,可自行决定是否汇算清缴。
三要关注“三险一金”的缴纳。对于居民个人纳税人按照灵活就业人员自行参保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既可以将相关缴费情况提供给扣缴义务人按月扣除,也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申报扣除。对于用人单位按职工参保并代扣代缴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应注意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是否是减除代扣代缴“三险一金”后的金额,避免专项扣除重复扣除。
四要关注扣除项目的扣除。对于居民个人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综合所得不足6万元,或是取得综合所得减除基本减除费用6万元后的余额,不足扣除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的,以居民个人纳税人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为限扣除,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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