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国务院出台的七项减税措施之一,对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这项政策的相关文件出台后,“市场”反映一般,多数人认为该政策优惠力度不大,只是对相关资格企业的弥补亏损期限拉长。仔细研究,其实这项优惠不仅仅是亏损弥补的问题。
为鼓励企业研发投入,我们国家采取了企业所得税前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政策。尤其自2018年1月1日起,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比例由50%增大到75%,相当于企业投入100元研发经费,不但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100元,还能加计扣除75元。按25%企业所得税率计算,也就是相当于企业投入100元研发费,国家实际补贴企业18.75元,但这种补贴不是直接的补贴,而是让企业少缴18.75元企业所得税而实现的,优惠力度应该说是巨大的。
研发费加计扣除,可能会造成企业从会计上“盈利企业”变成企业所得税上的“亏损企业”,或者会造成企业所得税上的“亏损”数增大,而且这个亏损按照以前政策,也只能用以后5年的盈利去弥补。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具有研发投入大、研发活动持续且前期盈利能力弱的特点,往往在5年内弥补不完相应的亏损,容易造成研发费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作废,使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优惠大打折扣。因此,延长这二类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更多考虑是让企业的研发费加计扣除,得到足额的企业所得税前消化,让企业足额享受到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带来的红利。
相关政策—— 财税[2018]7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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