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31日到期的税收 (优惠政策提醒)

日期:2022-11-27 18:00:33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2018年12月31日到期税收优惠,您行业是否在内?

随着年底的到来,大批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到期,其中如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为主动申请类,此政策到期后预计将不再延期。其他较多为企业被动享受类,请注意自己企业是否包含在内,以免造成税收违规。

某些政策如大学校园孵化器政策,总局已延续,本文也已标注,其他未标注,多为无延期政策或延期政策尚未出台。

本文为 税事杂谈 收集整理,转载请联系/咨询。

目录如下: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2.《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公告2017年第14号

截至2017年6月30日账户加总余额超过二十五万美元的存量机构账户,金融机构应当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账户的尽职调查。

财税〔2018〕120号已延续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

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18〕120号已延续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1号

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1号

〔1〕自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从事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2〕自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并对其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客机和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33号

对在中国境内从事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的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增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适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8号

沈阳、长春、南通、镇江、福州(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南宁、乌鲁木齐、青岛、宁波和郑州等10个新增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的有关规定,适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执行。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7号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4号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1号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边销茶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6〕73号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9号)规定的增值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8年12月31日。

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2号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1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显示器件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分期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30号 

对新型显示器件项目于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的关键新设备,准予在首台设备进口之后的6年(连续72个月)期限内,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6年内每年(连续12个月)依次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总额的0%、20%、20%、20%、20%、20%,期间允许企业缴纳税款超过上述比例。

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1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8号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通知执行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9号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上述政策(第五条除外)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执行。

1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6号

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1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对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火炸药、引信、火工品的企业,除办公、生活区用地外,其他用地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已无意义) 财税〔2016〕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51号)规定的员工制家政服务营业税免税政策,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继续执行。纳税人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允许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税应纳税款中抵减,家政服务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之日前抵减不完的予以退税。

2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号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具体涉农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2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号

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执行

2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9号

一、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  

三、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五、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六、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共租赁住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八、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  

九、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2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石化企业办社会支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85号

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油集团)、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化集团)所属企业通过关联交易形式从其对应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油股份)、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化股份)所属分公司及上述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所属子公司取得的用于市政、公交、环卫、非义务教育、医疗、消防、自有供暖、社区管理等社会性支出资金,应作为企业的收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二、石油集团、石化集团所属企业发生的用于市政、公交、环卫、非义务教育、医疗、消防、自有供暖、社区管理等社会性支出,可以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三、石油集团、石化集团所属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高于50%,下同)以关联交易形式支付给其对应的石油集团、石化集团所属企业的上述社会性支出,在不高于关联交易协议规定限额内的部分,可以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四、石油股份、石化股份所属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关联交易形式支付给其对应的石油集团、石化集团所属企业的上述社会性支出,在不高于关联交易协议规定限额内的部分,可以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五、上述政策执行期限为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2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5号

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收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该企业国有资本金(含资本公积,下同),但获得现金及其他非股权对价部分,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26.《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27号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

2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

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执行。

2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 

(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三)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契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五)转制为企业的出版、发行单位处置库存呆滞出版物形成的损失,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29.《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

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除另有规定外,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3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发展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6号

铁路发展基金当期自身可分配收益不足以支付社会投资人约定回报时,对中国铁路总公司用于补足铁路发展基金收益的支出允许在中国铁路总公司税前成本中列支;对中国铁路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获得的上述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上述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3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租赁企业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8号 

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收飞机租赁企业购机环节购销合同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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