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完税: 明年起只需“记录”不再“证明”

日期:2022-11-28 21:17:20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8〕628号,以下简称628号文件),规定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就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缴(退)税情况申请开具证明的,税务机关为其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从此之后,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成为“过去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的时代来临了。

  根据628号文件要求,纳税人2019年1月1日以后取得应税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或根据税法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不论是否实际缴纳税款,均可以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的综合所得收入扣除了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实际缴纳税款为0元的纳税人也可以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但是,如果纳税人申报收入为0元,则无法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在开具方式上,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以及亲自到办税服务厅等方式申请开具,也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如果纳税人委托他人到办税服务厅代为开具的,委托人需要携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以及委托人的书面授权资料。

  同时,628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对《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存在异议的,可以向该项记录中列明的税务机关申请核实,税务机关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的验证服务。如果《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上列明了多条纳税记录,纳税人对其中某项记录有异议,需向该项记录对应的税务机关进行申请核实。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继续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除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就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缴(退)税情况申请开具证明的,纳税人就特定期间其他税种完税情况申请开具证明的,税务机关仍为其提供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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