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网站论坛上一则帖子反映:刘某于2013年购买了当地的一家旅游企业开发的门面房,购房时签订合同按约定定期返房租。在返还租金时,旅游企业直接扣除租金的6.1%~6.5%,并声称这是扣税,但是并没有提供相关缴税证明。刘某询问当地税务机关,何种情形下企业才能代扣税款?旅游企业是否具备代扣代缴税款的资格?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税收法规中常见代扣代缴税款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代扣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主要涉及单位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其他是根据税收征管的实际需要,对零星、难于控管的税源进行代扣代缴,如个体税收、房屋租赁等。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65号)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作了具体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上述所说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代扣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第三十八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对外支付实行源泉扣缴,并规定了两类源泉扣缴的范围,即法定扣缴和指定扣缴。税法规定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相关居民企业是否负有代扣代缴义务,视税务机关指定情形而定。
代扣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代扣资源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9号)第二条规定,收购资源税未税矿产品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为资源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第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是:收购的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
代扣代缴税款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不履行会面临一定的法律责任,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经营者应关注在交易中哪些情形才会成为法定的扣缴义务人,并按照要求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本文中,旅游企业按照租金6.1%~6.5%的比例代扣代缴税款,并不属于上述法定代扣代缴义务人。据了解,当地税务机关已责令旅游企业停止代扣税款的行为,并对旅游企业违法代扣税款行为进行了处理。刘某应以收取的租金收入通过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方式履行纳税义务。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丹江口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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