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 (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八点修改建议

日期:2022-12-02 06:00:31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10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专项附件扣除予以细化,明确了扣除标准、扣除主体以及比例、扣除年度等,为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有效实施奠定了基础。内蒙古永勤税务师事务所通过仔细研读相关条款,对征求意见稿中的内容提出几点意见。

  一、建议修改学前教育的范围为“从出生至小学入学前教育”

  征求意见稿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前款所称学前教育包括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教育”。

  建议将该条修改为“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前款所称学前教育包括从出生至小学入学前教育”。理由:一是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鼓励生育政策,二是出生至满3岁的阶段也是学前教育的重要阶段,三是该阶段父母的花费金额较大。

  二、建议子女教育支出的扣除方法可以灵活选择

  征求意见稿第六条规定,“受教育子女的父母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经父母约定,也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建议将该条修改为,“受教育子女的父母可以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也可以经父母约定各自扣除比例。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征求意见稿》中仅规定了两种扣除方式,一是父母各自扣除50%,二是由一方扣除100%。这样规定虽然可以方便征管,但是限定了受教育子女父母在扣除比例中进行分摊的自由度,由此纳税人也就丧失了最为合理、合法的税收安排的权利,不利于体现税法整体的公平性,未能真正体现改善民生的原则。

  三、建议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按取得证书后每年可以扣除3600元

  征求意见稿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按照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

  建议将该条修改为“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后,按照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一般取得职业资格继后,每年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发生相关支出。另外以前年度已经取得相关证书的纳税人将无法享受该政策的红利。为了鼓励纳税人不断提高职业技能,从而带动更多的人接受职业后续教育,提供国家整体技术实力,建议对词条作出修改。

  四、建议大病医疗支出取消6万元的扣除限额,未扣除部分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征求意见稿第九条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包括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和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自费部分)由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为大病医疗支出,可以按照每年60000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

  建议将该条修改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包括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和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自费部分)由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为大病医疗支出,可以在当年据实扣除。当年扣除不完的部分,可结转以后3个年度内扣除。”看病贵是目前社会的一大难题,因病返贫的现象比比皆是。设置6万元的扣除限额,且以后年度不得扣除不仅不利于人民改善生活,不利于维护社会公平。

  五、建议大病医疗支出可以由家庭成员扣除

  征求意见稿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由纳税人本人扣除。”

  建议将该条修改为“纳税人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由纳税人本人扣除,本人扣除不完的,也可以由其配偶、父母、子女扣除。”一般发生大病的纳税人,因接受治疗影响工作,收入一般会降低很多甚至无收入,大病医疗支出很多时候都是由家庭成员进行承担,扣除对其本人来说意义并不大,这项政策可能无法让纳税人享受税收利益,有违税收公平。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灵活的选择让家庭成员进行扣除,更加符合实际情况,保障纳税人正当的税收利益。

  六、建议考虑未纳入医保范围的大病医疗支出可凭医院结算单据扣除

  征求意见稿第九条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包括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和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自费部分)由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为大病医疗支出,可以按照每年60000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

  建议将该条补充明确“未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也可凭医院结算单据按上述规定扣除”。据国家卫计委副主任王贺胜介绍说,截至2017年底大病保险覆盖城乡居民10.5亿人,也就是说,我国尚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大病保险全覆盖。未纳入大病保险的群体的税收利益也应该予以规定,以让政策红利覆盖所有国人。

  七、建议住房贷款利息考虑地区差异

  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配偶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偿还贷款期间,可以按照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建议将该条修改为“纳税人本人或配偶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偿还贷款期间,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1.购买的住房位于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年14400元(每月1200元);2.购买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扣除标准为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一二线城市房屋单价高,贷款绝对金额大,相应贷款利息高,设置不同的扣除标准可适当兼顾地区差异,公平税负,切实减轻高房价地区人们的生活压力。

  八、建议特殊情形下赡养老人超过2人的可加倍扣除赡养老人支出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赡养2个及以上老人的,不按老人人数加倍扣除。”

  建议将该条修改为“特殊情形下,纳税人独立赡养2个以上老人的,可按老人人数加倍扣除,即每个老人加计扣除50%”。中国逐步进入老年社会,特殊情形下,一个子女可能需要独立赡养4个老人,生活和心理负担较重。为了体现更能体现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美德,切实减轻特殊群体的负担,对特殊情形下,一个子女独立赡养2个以上老人的,每增加一个老人,可加计扣除赡养老人支出50%,即每年加计扣除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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