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执行去产能 (调结构免征房)、土两税政策要 (注意三个事项)

日期:2022-12-02 06:09:01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以下简称“107号文件”),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在规定期限内累计免征不超过两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该项政策的执行,需要注意三个事项。

  之一:免征企业要符合规定

  一是企业是停产停业、关闭状态;

  二是企业是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

  三是企业要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策认定发布的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名单中。其中中央企业名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发布,其他企业名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去产能、调结构主管部门认定发布;

  四是认定单位要每年核查企业情况,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终止关闭注销流程的,将及时通知财政和税务部门,以便及时对企业状态改变后免征税款的优惠及时予以调整。

  之二:免税资料要留存备查

  和企业享受其他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一样,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去产能和调结构停产停业、关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的,企业一方面要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在享受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一方面要注意资料的留存备查。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予以妥善保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依法保存10年。

  之三:免税期间要注意确定

  在107号文件执行中,要特别注意免税期间的确定,对文中规定的“本通知发布前,企业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但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尚未处理的,可按本通知执行”,应按以下原则确定免征期间:

  一是2018年10月1日前企业即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

  二是企业停产停业、关闭期间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未处理;

  三是追溯免征期限可自2018年10月1日向前追溯2个年度,最多追溯至企业被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策认定的停产停业、关闭,且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未处理的时点;

  四是无论是否追溯,企业在2020年12月31日前,享受该项免征优惠最长时限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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