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规定,近来,不少企业为广告、宣传或扩大企业用户等目的而通过网络随机向个人派发红包。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现就网络红包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二、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老税官分析
1.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的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明确列举了得奖、中奖和中彩三种所得,其他偶然性质所得是兜底,未明确什么项目是其他偶然所得,实务执行中不得随意将某项偶然所得列为“偶然所得”项目。对未列明的征税,必须有另外明确的规定。
2. 随机赠送礼品、随机派发红包和抽奖,均是偶然性质的所得。如果明确征税,按其性质均应属“偶然所得”项目。财税〔2011〕50号将抽奖所得定为“偶然所得”,而将随机赠送礼品定为“其他所得”。是不是“偶然所得”只是跟狭义的中奖、中彩有关呢?
3. 但是,税总函[2015]409号将随机派发红包所得又定为“偶然所得”,显然与狭义的中奖、中彩没有关联。虽然税率一致,但是对所得项目的划分略显随意。随机赠送礼品的,应归类为“偶然所得”项目;不是随机赠送礼品的,归类为“其他所得”项目。是不是更为严谨规范?
4. 财税〔2011〕50号规定了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的情形。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是按向不确定对象宣传来分类的,只明确了随机情形。但是,对不确定对象的宣传,也有来就送、或送完为止的不算是随机的情形,又如何征税呢?有必要写上“随机”吗?
5. 财税〔2011〕50号规定了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的情形。年会、座谈会、庆典等活动,一般是受邀请参加的,是按向确定对象宣传来分类的,此处只明确了赠送情形。按字面意思来理解此条,就是不论随机、不随机赠送,还是抽奖赠送,都是赠送形式之一,均按其他所得计征吗?显然,此条也应细分,才显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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