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 (是否需要填写)《分配表》等13个税收 (热点问题解答)(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 (局12366))

日期:2022-12-06 06:12:16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12366热点问题(2018年第26期)

  一、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时是否只需要填写本年累计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的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纳税申报表取消“本期金额”列次,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时仅需填报“本年累计金额”列次,具体填报口径请按照填报说明执行。

  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需要填写《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202000)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填报。因此,分支机构无需填写《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202000),但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所得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

  三、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四、个人取得企业支付的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要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第一条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如何确定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的计税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四条规定,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第五条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第六条规定,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六、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时能否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的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规定,企业享受第67项“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优惠政策,税会处理一致的,自预缴申报时开始享受,税会处理不一致的,汇缴申报时享受;企业享受第68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自预缴申报时开始享受;企业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自预缴申报时开始享受。

  七、哪些单位和个人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和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属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应按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八、同一应税合同中既有签订设计内容,又有签订装饰装修内容等,应如何计算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七条规定,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九、低于1元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属于应纳税额为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5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税税额和滞纳金为0。

  十、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沪府发〔2011〕3号)规定:“……六、税收减免

  (一)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下同)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即免税住房面积,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居民家庭新购住房面积和其它住房面积的总和。

  本市居民家庭中有无住房的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经核定可计入该居民家庭计算免税住房面积;对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居民家庭,免税住房面积计算办法另行制定。

  (二)本市居民家庭在新购一套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该居民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其新购住房已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三)本市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成年子女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四)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五)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持有本市居住证但不满3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六)其他需要减税或免税的住房,由市政府决定。

  十一、纳税人应在什么期限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十二、如何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1.网厅开具流程: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网上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工作的通知》(沪国税发[2018]24号)规定:“三、开具流程(一)登录查询。纳税人登录本市个人网上办税服务厅“完税证明开具”栏目,进行身份认证、查询完税信息。(二)选定打印。纳税人选定特定期间完税信息后,直接下载完税信息,通过a4型纸张打印输出《税收完税证明》,格式为pdf电子文档。”

  2.大厅开具流程:个人携带身份证件去大厅办理。

  十三、印花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营业账簿指的是什么,如何征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六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营业账簿,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帐簿。

  2.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的千分之零点五贴花。其他账簿按件贴花5元。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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