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公告,这个公告解决了营改增之后企业和税务机关遇到的诸多有争议的问题。同时,该文件的实施也确实减轻了部分企业增值税的税负。
本公告有较大突破的条款之一就是第六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对企业来讲绝对是重大利好,销售+提供安装的,可以分别适用税率,货物销售按照16%的税率,提供安装按10%的税率,但前提是是分别核算。另外对于提供安装服务还可以按照甲供方式按简易3%征收率来缴纳增值税。
这样一来,部分企业在有这样的业务时,应重新考虑合同条款,尽量合理的享受此项政策。
但,在实施的过程中,企业一定要注意不应滥用政策。
首先,42号公告限制了销售的范围,即:机器设备。范围不能扩大。机器设备一般是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包括各种机器、机械、机组、生产线及其配套设备,各种动力、输送、传导设备等,在企业所得税法上机器设备应按照最低10年计提折旧。同时,具体的机器设备也应参考《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例如,企业销售柜式空调或者壁挂空调,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是否能适用本公告,个人认为不适用,应为它更多的属于电子设备。再比如,销售门窗提供安装是否适用,也不适用。所以适用的前提是机器设备。
另外,即使是机器设备在订立合同时也应考虑金额分配的合理性,不能只考虑为了适用低税率而人为的进行不合理的价格分割成一边倒的情况。销售这个环节应保证行业以及企业合理的毛利率,避免一边倒适用低税率导致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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