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税发[1993]第0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4]4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持有中国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所取得的股息有关税收问题的函
国税函[1999]4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有中国国籍的日本国居民李梅取得的股息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川地税函发[1998]181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境内上市公司对境外股民支付股息时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复函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2、咨询标题:外籍人员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分红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咨询内容:外籍人员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分红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我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由外籍人员独资创建,现对其分红,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回复内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下发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可暂免征个人所得税。该文件仍然有效。即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可暂免征个人所得税。注意的是适用对象仅限于外籍个人;适用范围仅限于外籍个人从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如果是利息所得则不适用;对于从内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也不适用。
部门:所得税处答复时间:2014-04-29 08:16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12366在2011年3月份对该问题的答复:
http://www.gzds.gov.cn/12366zl/12366_all/12366_sszc/201103/t20110331_80681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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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关于境外个人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你好!若老板为香港居民,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董事费和股息、红利所得如何计缴个人所得税?谢谢!
作 者: 黄
时 间:2011-03-31 12:02:00
回复信息
回复主题
回复:关于境外个人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关于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的规定判断纳税义务,具体计税方法应按照《转发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函[2005]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无住所个人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公式的批复》(国税函[2007]94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税法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2800元。详细税率请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一 。
二、企业董事(长)实际上从事企业日常管理工作的,但不领取工资,仅以董事费名义或分红名义取得收入,应同时确认董事(长)和雇员双重身份,分别就董事费收入和工薪所得征税。从企业内部控制如会议记录、经营购销、财务收支及有关章程协议等控制点,对董事(长)是否实际上从事企业日常管理工作进行核对。如实际上从事企业日常管理工作的,董事长取得的是董事费收入和工薪所得应该划分合理的工资薪金收入按高层管理人员确定纳税人义务。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的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上述文件可在本站税收政策法规库栏目的标题栏输入文件名称搜索查阅。
三、关于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可通过本站税种介绍-个人所得税中查询了解。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对企业支付给个人股东的股息分配,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股息收入,税率为20%。
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的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包括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凡不符合文件列举情形的不属免税范围。 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作 者:12366
时 间:2011-04-08
3、桂地税函[2015]255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桂林稽查局:
你局《关于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桂稽报〔2015〕14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现批复如下:
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收入,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新的政策规定前,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第二条第(八)项的规定执行,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复。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5年7月3日
4、咨询标题:外籍人员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分红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5-12-02
咨询内容:外籍人员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分红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我企业为外商独资企业,由外籍个人独资创建,现对其分红,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回复内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该文件目前仍然有效。
部门:劳务财产处答复时间:2015-12-02 11:57
5、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8-02-02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6号)规定:
三、继续完善初次分配机制……14.加强个人所得税调节。加快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完善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处罚措施,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征收范围,建立健全个人收入双向申报制度和全国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依法做到应收尽收。取消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
新闻报道:
外籍股东股息税豁免存疑多家h股公司提前应对
上海证券报 2011-06-21
昨日晚间,在香港上市的中石化、威高股份相继表示将预先代扣两成去年末期股息以备日后缴税之用,截至记者发稿,发表类似公告的h股公司增至六家。随着派息高峰期的来临,h股实物股东须缴纳20%股息税的消息在港引发了巨大反响,预计未来还会有更多类似公告刊出。
6月9日以来,中国国航、中国建材、龙源电力、首都信息、威高股份及中石化h股相继发布有关派发2010年末期股息之进一步资料公告,公告中口径一致地宣布,在征询内地税务机关意见后,决定先行扣除实物股东去年末期股息的20%,以备日后缴税之用,但同时表明详情尚待向内地确认。
所谓实物股东,即名列相关上市公司h股股东名册的h股个人股东。根据我国国家税务总局于1993年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以下称通知),对持有海外股份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海外股份的中国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是免征收中国个人所得税的。
但是,今年1月4日,国税总局刊发《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以上通知被包括在失效废止目录里面,外籍个人从今年起收取中国企业的股息时将不再享受纳税豁免优惠。
国税总局的纳税优惠失效公告今年1月份才颁布,2010年度末期股息是否按此征收呢?据港媒报道,国税总局新闻办称尚未下发进一步通知,无法评论征税细节;港交所、香港证监会也纷纷表示不作评论,但后者上周曾向证券中介发出通函,提醒其向投资者讲解投资涉及的税务风险;而上市公司方面则已有6家h股公司决定先预扣20%股息以备缴税。
而为了减轻纳税负担,上周以来,一些香港散户已开始将股票存入银行或证券公司托管。按照现行的税收政策,股票若通过银行、证券公司在中央结算所托管,只须缴付10%的股息税;但若以个人名义持有,则可能要缴付20%股息税。
但是,当前已进入港股派息潮高峰期,大部分大型国企的最后过户日期已过,如中行、工行、建行等,若其未来陆续公布扣税,散户们想临时抱佛脚已来不及。中行、工行、建行也是拥有实物股东最多的三家h股公司,分别拥有实物股东近24万、16万及6万名。
有证券机构认为,预计实际扣缴税率或低于20%,新境外个人股息所得税扣缴制度对散户影响较大,将大大降低其长线持股的意愿,一些长线投资者可能会因收益率降低转向其他投资产品或转变成短线投资者,加剧h股的短线波动及下行压力。
但也有机构认为,香港市场是以机构投资者为主,散户只占不到三成,而且很大一部分散户投资者以追求资本利得为主,股息所得税的扣缴心理影响大于实际作用,对h股的影响并不会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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