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计价规则,是施工方提交工程预算(决算)造价、开发商审核工程预算(决算)造价的基础。营改增以后,新的计价规则给施工方和开发商提出了诸多实务问题。
一、计价规则的基本规定
(一)一般计税项目适用新的计价规则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规定,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1+11%)。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相应计价依据按上述方法调整。
(二)简易计税项目适用原有计价规则
《湖北省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过渡方案》(鄂建文[2016]24号)规定,过渡方案中的调整系数和费率及有关费用计算程序只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参照营改增之前的规定。但是,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按有关规定应当列入企业管理费中。
二、过渡方案的调整原则和方法
《湖北省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过渡方案》(鄂建文[2016]24号)规定如下:
(一)过渡方案的调整原则
过渡方案的调整原则为“价税分离”。“价税分离”是指从营业税下含税工程造价中,将各项费用所包含的进项税额分离出来,形成除税费用。以除税费用为计税基础计取除税工程造价。
(二)过渡方案的调整方法
在现行计价体系和价格体系不变的基础上,使用过渡方案中的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的调整系数,计算出除税材料费和施工机具使用费,再用过渡方案中费率和税率计算出含税工程造价,完成由营业税向增值税的过渡。
三、过渡方案的应用思考
(一)材料的应用场景
为了进一步认知新的计价规则和湖北省计价依据调整过渡方案,现以最敏感的材料预算为应用场景,对比分析如下:
1、在营业税环境下,某工程材料预算为100(含增值税),加上3%的营业税,乙方提交甲方的预算为:
材料预算=100+100/(1-3%)×3%=103.09(价税合计)。
特别提示:营业税是价内税,采用的是价内税的计算方法。
2、在增值税环境下,某工程材料预算仍然为100(含增值税),新的计价规则要求将材料预算调整为不含税价格,理论上不含税价格=100/(1+17%)=85.47,但是湖北省的过渡方案给出了调整原则,即按系数调整,材料的调整系数为87.79%(结构屋面工程),也就是说按照过渡方案调整的材料预算不含税价格=100×87.79%=87.79,再加上11%的增值税,乙方提交甲方的预算为:
材料预算=87.79+87.79×11%=97.44(价税合计)。
特别提示:
①增值税是价外税,采用的是价外税的计算方法。
②从2018年5月1日起,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从11%调整为10%,材料预算将从97.44下降为96.57元。
(二)乙方的现实诉求
1、营业税环境下,施工方采购材料往往不需要索取发票;增值税环境下,施工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供应商会提出加价要求,导致建筑业的利润空间明显缩减。
2、建筑业营业税的税率为3%,增值税的税率为11%,税负增加了8%,因此施工预算应当增加8%,以维持建筑业的利润平衡。
(三)甲方的理性思考
1、从上述的材料应用场景可以看到,按照湖北省过渡方案给出的增值税环境下的材料预算为97.44(价税合计),小于营业税环境下给出的预算103.09(价税合计)。
2、新的计价规则会影响施工预算,由于各地区、各部门给出的调整方案各异,因此不同地区,不同工程类别,分部分项不同,影响程度必然不同,或者增加预算,或者减少预算。
例如:增值税环境下材料费预算的减少,不排除人工费预算的增加,也不排除预算总额(价税合计)的增加。
3、简单地以“税率差”为理由,一味地要求做“加法”的诉求,显然是站不住脚的;同时,开发商应当认知到,新的计价规则不只是做“加法”,有时也会做“减法”。
4、遵从新的计价规则,执行过渡方案,对于开发商和施工方,都是惟一的选择。按照新的计价规则给出的施工预算,是甲乙双方谈判的基础,也是寻求乙方利润平衡点的惟一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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