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滞纳 (金的几点思考)

日期:2022-12-12 06:06:43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关于滞纳金的规定,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1.税收滞纳金属于什么性质?

税收滞纳金不属于行政处罚,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种类主要是三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作、停止出口退税权。

税收滞纳金跟行政执行罚类似,是一种税收机关依法向当事人征收具有惩罚性的一定数额款项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

但税收滞纳金与行政执行罚又不尽一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9号)文件第三章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加收滞纳金属于征税行为。

2.税收滞纳金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吗?

不可以。税款和滞纳金都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第四十一条“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因此,征收税款以及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法定权力,这种权力非经法定程序和授权,不得自由转让,包括转让给法院。

3.对于税务机关加收的滞纳金不服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吗?

还是不可以。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9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对本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一)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以上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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