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汇算清缴需关注的问题(一)
2017年汇算清缴需关注的问题(二)
2017年汇算清缴需关注的问题(三)
2017年汇算清缴需关注的问题(四)
2017年汇算清缴需关注的问题(五)
2017年汇算清缴需关注的问题(六)
2017年汇算清缴需关注的问题(八)
2017年汇算清缴需关注的问题(九)
九、租金收入的税会差异
在填报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时,需要填写租金收入的税会差异。
企业出租资产的形式包括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如果出租方提供的融资租赁业务,其收入确认在会计准则中有明确规定,但在税法上并未有明确规定。
按照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税收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算。
因此,在出租方提供融资租赁业务的情况下,在现行政策下,不存在税会差异的问题。本节只讨论经营租赁收入确认的税会差异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税法上对租金收入的确认规定如下: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以下简称“79号文”)第一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基于此,对于企业在纳税年度取得的租金收入是否存在税会差异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
(一)租赁合同未跨年
在该情况下,无论会计和税法均要求在租赁年度内确认收入,税会无差异。
(二)租赁合同跨年,且租金提前一次付
对于跨年的租赁合同,且承租方提前一次性支付租金的,按照79号文的规定,出租人可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该原则和会计确认收入原则一致,税会无差异。
(三)租赁合同跨年,租金到期一次付
对于跨年的租赁合同,且租金在合同到期时一次性支付的,会计上要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期确认收入。但税法上不能适用79号文的规定,而应按《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以此签订的租赁合同,租赁收入税会有差异。
(四)租赁合同跨年,租金分期付
如果2017年11月1日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金每季度支付一次,且需提前付。2017年11月份出租方收到租金,按照《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出租方需在2017年11月一次确认三个月的收入;而出租方在会计处理时,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在2017年只能确认两个月的收入。存在税会差异。
如果如果2017年11月1日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金每两个月支付一次,且需提前付。2017年11月份出租方收到租金,按照《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出租方需在2017年11月一次确认两个月的收入;出租方在会计处理时,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在2017年同样确认两个月的收入。不存在税会差异。
因此,对于签订的跨年租赁合同,在租金分期支付的情况下,税会是否有差异需要根据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方式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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