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生的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如何填列呢?确实存在一定的理解误区,我们试着来总结一下,避免大家错误填报。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利息支出的申报表及填报说明:
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行次项目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 123418(六)利息支出 - - 27(十四)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 *30(十七)其他 - - 43五、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 * * 45合计(1+12+31+36+43+44) * *
第18行“(六)利息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向非金融企业借款,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利息支出的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的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列减第2列余额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列减第2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根据申报表填报说明可以清晰看出,第18行的“利息支出”只填报纳税人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金额,向金融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不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均不在此行填报。
【友情提示1】企业发生“委托贷款”的利息支出也应在第18行填列。
【友情提示2】非金融企业关联方借款超债资比例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也应在第18行填列。
【友情提示3】统借统还借款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不得扣除部分的利息支出也应在第18行填列。
【友情提示4】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也应在第18行填列。
其次,我们看一下向金融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情况该在哪填列?
第一种情况:全面营改增之后,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适用税目为“贷款服务”,不管征税或是免税均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均需要凭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之一,恰恰现在很多企业没有取得增值税发票,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规定,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发生此类情况,企业应对发生的利息支出作纳税调增处理。这种情况应该在a105000表第30行“其他”栏次填报调整。
【友情提示5】一般情况,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均应以“增值税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主要凭证。
第二种情况:企业向关联方金融机构发生的借款,也可能出现超过债资比例限制情况,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计算出对应的不得扣除利息支出,需进行纳税调整,适用特别纳税调整规则,在a105000表43行“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栏次填报调整。
【友情提示6】现在企业向关联方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企业借款也是普遍存在的,很多企业投资金融企业后再向被投资的金融企业借款。
第三种情况:企业把从银行借来的借款无偿借给关联方或其他企业或个人,未投入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利息支出属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相关性原则规定不得税前扣除,此时的利息支出调整应在a105000表27行“与取得收入无关支出”栏次填报调整。
【友情提示7】企业把借来的钱无偿借给关联方是经常发生,这种情况发生的利息支出就与自身的生产经营无关了;另外还有企业之间发生的融资票据贴息或是信用证融资发生的利息支出,贴现后的款项又转回了出票方企业,没有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
最后,我们总结一下企业发生的利息支出有可能是向金融企业借款发生的,也可能是向非金融企业、个人借款发生的,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分析填列,切不可盲目将所有利息支出均填列在a105000表第18行,我们确实看到过不少企业或中介机构的申报表填列错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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