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处理收益性与资 (本性支出原则),避免涉税风险

日期:2022-12-17 06:20:34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收益性支出是指企业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纳税年度的支出;资本性支出是指企业支出的效益及于本纳税年度和以后纳税年度的支出。比如,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支出,支出的效益仅与本纳税年度有关,应作为收益性支出;企业购建固定资产的支出,支出的效益会通过固定资产的不断使用逐步回收,支出的效益不仅与本纳税年度相关,也与以后纳税年度相关。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既是所得税处理的要求,以实现应税收益与支出在时间上的配比,避免企业发生的支出随意在不同纳税期间扣除,从而逃避税收,同时也是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防止混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从而低估资产和高估收益或者高估资产和低估收益,不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正确决策。因此,企业实际发生的所有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都要按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的标准严格划分。收益性支出,应在发生的纳税年度直接扣除。由于资本性支出是企业经营活动中为获取经济利益而发生的支出,该支出的效益及于本纳税年度和以后纳税年度,对为获得长期利润而发生的资本性支出不允许在发生支出的纳税年度“一次性扣除”。常见的例子如建筑物、厂房、机械、专利等。对于这些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一般通过折旧或者摊销税前扣除的方式在资产使用期间得到确认。

  关于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贯穿我们的企业所得税,是非常重要的原则之一,我们仅列举几个典型的情况来加以说明:

  【例1】企业为降低经营风险,将公司财产包括房屋、设备等上了财产保险,期限1年,从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保费不含税金额12万元,该公司将保险费一次性计入了当期,在2018年税前扣除。

  解析:这个案例中该企业发生的财产保险费应按受益期分期摊销,2018年应计入9万元,2019年应计入3万元,而不应全额在2018年税前扣除。

  【例2】企业自有房屋进行装修,提折旧年限为5年,发生费用支出50万元,该企业将发生的装修支出计入了“长期待摊费用”,按3年分期摊销处理。

  解析:该企业自有房屋进行装修未提足折旧前应并入房屋原值计提折旧,不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进行摊销,虽然同为资本化处理,但此项业务不属于长期待摊费用税务处理范围,应按固定资产折旧进行税务处理,进行纳税调整(提足折旧后的自有房屋装修可以按长期待摊费用处理)。

  【例3】企业发生的借款专用于房屋建设,在建造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直接计入了财务费用。

  解析: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直接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需资本化处理。

  【例4】企业发生的专项借款,在建造完成后为了扩大利润额还将利息支出资本化处理,计入了项目成本。

  解析:利息停止资本化需按照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处理,规定如下: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如果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建造、分别完工的,企业应当区别情况界定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的时点。

  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且每部分在其他部分继续建造或者生产过程中可供使用或者可对外销售,且为使该部分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实质上已经完成的,应当停止与该部分资产相关的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因为该部分资产已经达到了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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