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情形。有以下12种情形:
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账务处理原则:企业购买、充值预付卡,应在业务实际发生时税前扣除。按照购买或充值、发放和使用等不同情形进行以下税务处理:
(1)在购买或充值环节,预付卡应作为企业的资产进行管理,购买或充值时发生的相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在发放环节,凭相关内外部凭证,证明预付卡所有权已发生转移的,根据使用用途进行归类,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如:发放给职工的可作为工资、福利费,用于交际应酬的作为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
(3)本企业内部使用的预付卡,在相关支出实际发生时,凭相关凭证在税前扣除。
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账务处理原则:预付账款,后再取得有税率的发票计入固定资产等科目。
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账务处理原则:按照其业务实质处理,可以计入资产原值、成本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
4.代收印花税(非税务机关等其他单位为税务机关代收的印花税)
账务处理原则:计入“税金及附加”/“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科目,可按规定税前扣除。
5.代收车船使用税
账务处理原则:计入“税金及附加”/“应交税费—车船使用税”科目,可按规定税前扣除。
6.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承租人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账务处理原则:出租方购入融资租赁资产账务处理,未来摊销或折旧能按规定税前扣除。
7.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
账务处理原则:计入“不动产”原值,未来摊销或折旧能按规定税前扣除。
8.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账务处理原则:计入“土地使用权”原值,未来摊销或折旧能按规定税前扣除。
9.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
账务处理原则:按照购买货物支付货款账务处理
10.有奖发票奖金支付
11.不征税自来水(水资源费平移为水资源税部分)
账务处理原则:按照企业用自来水的原则处理。比如:直接计入管理费用/福利费用/生产成本等资产原值、成本费用,能按规定税前扣除。
12.建筑服务预收款
账务处理原则:预付账款,后再取得有税率的发票计入在建工程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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