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违约罚金在建筑企业施工过程中几乎是一个常态化的现象了,一方面是业主对工程质量的严格把关,另一方面也是业主与施工方不平等地位的一个缩影,比如现场施工不符合规范要求、季度产值考评不达标、交付半成品或成品质量瑕疵等等,施工方都有可能收到业主的违约处罚通知。
一般来说,会计上,这块由施工方支付给业主的违约罚金无非是三种做法:
①直接计入施工方的合同履约成本;②计入营业外支出;③冲减合同结算-价款结算。实务中前两种会计处理方式比较常见,但会计处理本文暂且不作讨论。我们来看税收上,施工方支付违约罚金的入账依据是否需要发票呢?换句话说业主是否需要给施工方开票呢?
目前实务中主流的违约罚金处理原则:
一是看合同是否履行,二是看由谁支付。具体来看:
1.合同未履行,购买方或者销售方支付违约罚金
这个比较简单,合同未履行,业务未实际发生,支付的违约罚金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28号所说的增值税应税项目。所以不论是购买方还是销售方,收到的违约罚金均不需要开票,另外对于支付方来说,可以以合同、支付凭证、违约罚款文件、法律文书等资料作为凭证附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合同已履行,由购买方支付违约罚金
合同已履行,业务已实际发生的情况下,购买方向销售方支付的违约罚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和赔偿金)来处理。那么销售方应将违约罚金并入销售额开票。
3.合同已履行,由销售方支付违约罚金
这里虽然合同已经履行,并且销售方支付了违约罚金,但这种情况下一般是由销售方质量不合规等原因导致,对于购买方而言,并没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行为,也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需要开票。另外对于支付方来说,也是以合同、支付凭证、违约罚款文件、法律文书等资料作为凭证附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本文开头所述建筑施工企业因现场施工不符合规范要求、季度产值考评不达标、交付半成品或成品质量瑕疵等原因支付给业主违约罚金的情形,很明显,属于上述第三种情况合同已履行,由销售方支付违约罚金,按照主流的做法,业主收到违约罚金,因为业主并没有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给施工方,是不需要给施工方开票的,这本身没什么问题,只是笔者有个思考,虽然业主与施工方之间无增值税应税行为,不需要开票,但对施工方而言,是否理解为施工项目的缺陷瑕疵,按销售折让来理解?那就涉及到需不需要施工方开红票的问题了。
施工方支付的违约罚金是否按销售折让开红票?
在这个问题讨论前,我们先来看一下增值税上开红字专票的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很明显,发生销售折让是应该开具红票的。另外一个问题是销售折让的概念,一般理解的是由于商品的质量、规格等不符合要求,销售方同意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减让。那么施工方支付的违约罚金是否符合销售折让的概念呢?
笔者理解的是,要分两类情况看,第一类,比如施工方是因为现场施工不符合规范要求、季度产值考评不达标这类原因支付的违约罚金,是由于施工方自身的不合规行为造成的,最终交付业主的成品并不会因此受到影响,并不符合销售折让的概念,笔者认为,这类情况下施工方是不需要开红票的,会计上应计入合同履约成本或营业外支出,税收上凭借合同、违约罚款文件、支付凭证等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据资料。
另外一类情况是,比如施工方是因为交付半成品或成品质量瑕疵这类原因支付的违约罚金,也可以理解为施工方因交付产品存在质量瑕疵,给业主打的商品折扣,很明显,这类情况是符合销售折让的概念的,所以笔者认为这类情况下施工方是应该开具红票的,同时会计上应冲减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但是实务中,我们几乎看不到施工方因此去开具红票,主要也是因为现实中施工方与业主之间很难有相同的法律地位。一般来说,业主处于最上游,占据优势,而施工方往往是最底层,很难有话语权。所以结果可想而知,施工方压根就不会主动去向业主提开红票,业主或因为繁琐或因为少抵进项等原因也并不会同意施工方去开红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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