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会计核算的账户设置
纳税人计税方法注意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
应纳稅额=当期销项稅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不含增值税销售额×适用税率-当期进项税额差额征税按差额确定销售额简易计稅方法
应纳稅额=当期不含增值税销售额×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当期销项税额可以分解为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当期,与纳稅义务发生时间相关1.当期纳税义务发生的,应记入:应交稅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满足会计收入确认条件,而增值税尚未发生纳税义务,即会计收入确认时间早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记入: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待增值稅发生纳稅义务,再转入应交稅费应交增值稅(销项稅额)第二部分:按差额确定销售额按照差额确定销售额,进而使得销项税额减少,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应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稅(销项税额抵减)
因此,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当期销项税额和差额确认销售额的会计核算,集中于三个科目的确认:
(1)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3)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当期进项税额可以分解为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当期1.满足条件,构成当期进项税额的,应记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稅额)
2.未进行用途确认的,应记入: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3.不符合当期抵扣条件,未来可用于抵扣的进项稅额,应记入: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第二部分:进项税额1.满足条件,构成当期进项税额的,应记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稅(进项稅额)
2.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原已抵扣,现应转出,则应贷方记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因此,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当期进项税额会计核算,集中于四个科目的确认:
(1)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3)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应交税费核算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环境保护税等。
应交税费还核算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等。
企业不需要预计缴纳的税金,如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契税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直接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印花税,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11个明细科目核算增值税。
其中,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借方和贷方共设置10个专栏加以反映。
二、增值税进项税额常见业务会计实务举例
(一)进项税抵扣
1、抵扣凭证
(1)增值税专用发票(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3)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4)完税凭证(5)机动车销售统发票(6)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7)桥、闸通行费发票(8)旅客运输服务电子普通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客票
2、不可抵扣的情形
(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和建筑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和建筑服务;
(5)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
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6)购进贷款、餐饮、居民日常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财税〔2016〕36号文
3、抵扣进项税额应同时符合
(1)取得规定的扣税凭证;
(2)用于能产生销项税额的项目;
(3)进行用途确认等条件。
(二)与进项税额相关的会计处理
1、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
(1)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案例】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4月外购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400000元、增值税52000元,款项已付,材料已验收入库。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进行用途确认,并按规定在当月申报抵扣。则甲公司正确的会计处理为:
借:原材料 4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2000
贷:银行存款 452000
2、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按照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则纳税人所支付的增值税额不能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中核算。而是计入外购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成本之中
【例题】a企业2020年4月外购钢材一批,已收到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上注明价款200000元,增值税26000元,款项已付,钢材已验收入库。则a企业正确的会计处理为:
借:原材料 226000
贷:银行存款 226000
3、企业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的账务处理
(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2)纳税人取得(或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按照购进农产品的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买价扣除进项税额后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农产品进项税额加计抵扣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
(四)关于农产品加计扣除的政策沿革
1、2017年7月1日之前:无加计抵扣政策;
2、2017年7月1日~2018年4月30日: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正常抵扣11%+加计抵扣2%);
3、2018年5月1日~2019年3月31日: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正常抵扣10%+加计抵扣2%);
4、2019年4月1日之后: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加工13%抵扣1%)。
(五)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五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规定,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主要分以下三种情形:
1、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由农业生产者开具的普通发票;
2、收购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由收购方开具的普通发票,发票左上角印有收购字样;
3、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有:
(1)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4、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注意: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按照3%的征收率抵扣),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进步调整,农产品适用税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同步调整为9%。考虑到农产品深加工行业的特殊性,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即对农产品深加工给予1%的加计扣除。
注:农产品加计扣除要分两步,在购入当期,应遵从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生产领用时加计1%扣除。
账务处理
采购原材料入库取得发票时: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按照9%抵扣
贷:应付账款
加工领用原材料时加计扣除1%:
借:生产成本(倒挤)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加计扣除)加计扣除1%
贷:原材料
【案例一】
鲜果公司购进免税水果,经过加工后生产程罐头出售,2020年4月份购进水果取得了农产品销售发票,金额为100万元,当月领用了全部的水果罐头加工,账务处理如下:
(1)购进免税农产品
借:原材料 9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
(2)领用水果加工罐头
借:生产成本 9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000
贷:原材料 910000
【案例二】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加工非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
甲公司是一家肉食加工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生牛用于生产牛肉(9%税率)。2019年5月1日,从一般纳税人a处收购10头牛,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0,000.00元,税额4,500.00元;从小规模纳税人b处收购20头牛,取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000.00元,税额3,000.00元;从农业合作社c处收购50头牛,取得其开具的免税销售发票,实际支付买价260,000.00元。
请问:假设当期全部领用,则甲公司当期农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为多少?
1、取得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4,500.00元;
2、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
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0,000.00×9%=9,000.00元;
3、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260,000.00×9%=23,400.00元;
4、甲公司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合计=4,500.00+9,000.00+23,400.00=36,900.00元。
答案解析: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甲公司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非13%税率的货物,故农产品进项税额适用9%的扣除率,无加计抵扣。
【案例三】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
乙公司是一家肉食加工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生牛用于生产牛肉酱(13%税率)。2019年5月1日,从一般纳税人a处收购10头牛,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0,000.00元,税额4,500.00元;从小规模纳税人b处收购20头牛,取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000.00元,税额3,000.00元;从农业合作社c处收购50头牛,取得其开具的免税销售发票,实际支付买价260,000.00元。
请问:假设当期全部领用,则乙公司当期农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为多少?
解析: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乙公司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故农产品进项税额适用10%的扣除率,其中加计抵扣1%。
1、取得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50,000.00×9%=4,500.00元
领用时: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50,000.00×1%=500.00元;
2、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0,000.00×9%=9,000.00元;
领用时: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0,000.00×1%=1,000.00元;
3、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
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260,000.00×9%=23,400.00元
领用时: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260,000.00×1%=2,600.00元
4、乙公司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合计=(4,500.00+9,000.00+23,400.00)+(500.00+1,000.00+2,600.00)=41,000.00元。
账务处理
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案例四】
未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非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进项税额丙公司是一家肉食加工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生牛用于生产牛肉(9%税率)和牛肉酱(13%税率)。2019年5月1日,从一般纳税人a处收购10头牛,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0,000.00元,税额4,500.00元;从小规模纳税人b处收购20头牛,取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000.00元,税额3,000.00元;从农业合作社c处收购50头牛,取得其开具的免税销售发票,实际支付买价260,000.00元。
请问:假设当期全部领用但丙公司未分别核算两种产品的进项税额,则丙公司当期农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为多少?
解析:丙公司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但未分别核算,故应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1、取得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4,500.00元;
2、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3,000.00元;
3、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260,000.00×9%=23,400.00元;
4、丙公司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合计=4,500.00+3,000.00+23,400.00=30,900.00元。
账务处理
纳税申报表填写
4、通行费、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
(1)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六)通行费、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
(1)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可以抵扣,必须同时满足
1.飞机票、火车票等为2019年4月1日之后取得的,才允许抵扣
2.报销人员是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或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
3.属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如员工去境外出差报销的国际机票,不允许抵扣。
4.如果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抬头必须为公司,非公司抬头不允许抵扣。
5、只有电子普票才可以抵扣,纸质的不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税〔2017〕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24号
问题:1、打车票、公交卡充值发票可不可进项进项税额抵扣
答:不可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目前暂允许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和水路等其他客票,作为进项税抵扣凭证。
问题:2、飞机票可不可以抵扣进项?
答: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不包括机场建设费)]÷(1+9%)×9%
提醒:
(1)开票日期是2019年4月1日及以后;
(2)登机牌不行;
(3)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一定要去查询真伪,查询网址:http://www.caac.gov.cn/inde×/hlfw/dzkpyz/(中国民用航空局网站首页中部电子客票验真)
案例分析:
某一般纳税人,不考虑其他情况,都是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1)2020年8月取得客运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不含税金额1000元,增值税税额90元,抵扣进项税额90元;
(2)2020年8月取得旅客运输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上注明不含税金额2000元,增值税税额180元,抵扣进项税额180元;
(3)2020年8月取得旅客运输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公交卡充值发票),发票上注明不含税金额2000元,税率栏不征税,抵扣进项税额0元;
(4)2020年8月取得航空客票行程单,行程单上注明票价5000元,燃油附加费0元,机场建设费20元,合计金额5020元,抵扣进项税额5000÷(1+9%)×9%=412.84元;
【注意:机场建设费不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
(5)2020年8月取得高铁票,票上注明金额3000元,抵扣进项税额3000÷(1+9%)×9%=247.71元;
(6)2020年8月取得客运大巴的发票,发票上注明金额2000元,其中有800元的客运大巴的发票没有旅客身份信息,抵扣进项税额(2000-800)÷(1+3%)×3%=34.95元;
(7)2020年8月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发票4张,含税总金额为500元,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500÷(1+5%)×5%=23.81元;
(8)2020年8月取得住宿费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金额为2000元,增值税20元,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0元。
(9)2020年8月取得餐饮费普通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000元,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0元。
(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专栏
1.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例题】
a企业2020年1月将2019年12月外购的乙材料10吨,转用于企业职工食堂的修缮,按企业材料成本计算方法确定,该材料实际成本为52000元,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
【答案与解析】应转出进项税额=52000×13%=6760(元)
a企业正确会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58760
贷:原材料 5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760
(八)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
1.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进行勾选确认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具体是指:
(1)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尚未进行勾选确认的进项税额。
(2)一般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
(九)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
【例题1】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5月外购一批柴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2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26万元,尚未进行勾选确认。款项已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账务处理:
借:原材料 200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26
贷:银行存款 226
(十)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
【例题2】甲公司在6月对该专用发票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勾选确认。当月将外购柴油中的1%用于该公司专用通勤大客车。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6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26
同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2.26
贷:原材料 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0.26
(十一)与销项税额相关的会计处理
1、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
1.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2.税法和会计销售额确认时间的差异:
(1)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早于会计收入确认时间: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行会计核算。
(2)若会计收入确认时间早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通过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进行会计核算。
甲企业将闲置库房对外出租,租赁期为3年,自2020年1月1日开始,每月租金20000元,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支付(后付租金方式),假设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对出租业务选择一般计税,税率为9%。
2020年1-6月
借:应收账款 2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8349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651
(待转销项税额=20000÷(1+9%)×9%=1651元)
注: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因此先计入待转销项税额。
6月30日收到款项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9906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906
2、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专栏
(1)核算内容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丁字型账户
【例题】某设备制造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5月以自产设备投资一家生物制药公司,该设备的不含税公允价值为2000000元,账面成本为400000元。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请写出设备制造厂此项投资业务的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 22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400000
贷:库存商品 1400000
(2)发生销售退回或者销售折让是销项税额的确定
案例1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5月销售给乙公司一批产品全部被退回,销售价款100万元,增值税13万元。乙公司尚未支付该笔货款,甲公司已根据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请作出甲公司该笔业务的账务处理。
【答案与解析】
借:主营业务收入 100
贷:应收账款 1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案例22022年4月份甲公司销售一批货物给c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标明销售款20000元、增值税额2600元,当月发出货物并收到货款,因质量原因对方要求退货,甲公司接受对方要求。5月15日,按照有关规定开具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款项退还c公司,当天收到货物并验收入库。该批货物原账面成本为15000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请写出甲公司5月份对该业务处理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22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000
贷:库存商品 -1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00
(3)租赁业务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案例: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乙公司出租生产用新购设备台,合同约定租赁日期从2022年4月1日起、租期1年,合税租赁价款总额为339万,双方约定租赁费分四期支付。乙公司于每季度前10天内向甲公司定期预付。当年3月22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预付的第期租赁费用84.75万元并开具增值税发票。
甲公司正确的会计处理为∶
3月22日,预收租赁费用
增值税销项税额=847500÷(1+13%)×13%=97500(元)
借:银行存款 847500
贷:预收账款 7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7500
甲公司按月确认收入,则4月确认当月收入∶
借:预收账款 25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250000
(4)包装物及没收押金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①随同产品销售单独计价或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税法规定,销售包装物,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不单独计价时,随同产品并销售,会计处理参考销售产品。
【案例】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给乙公司带包装物的a产品100件,包装物单独计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产品销售价款96000元、包装物销售价款10000元、增值税额13780元。款项未收到。则甲公司正确的会计处理为则甲企业正确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 11978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6000
其他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780
(4)包装物及没收押金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②包装物押金
【案例】a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甲产品(非消费税应税消费品)100件,不含税销售价格500元/件,成本350元/件。收取包装物押金9040元,包装物成本为70元/件。
则a企业的会计处理为
(1)甲产品销售当期收到银行存款,则∶
借:银行存款 6554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500
其他应付款 9040
借:主营业务成本 35000
贷:库存商品 35000
(2)假如包装物押金逾期未退还,则∶
借:其他应付款 9040
贷:其他业务收入 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40
借:其他业务成本 7000
贷:库存商品 7000
3、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专栏
(1)核算内容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2)账务处理发生成本费用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扣减的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贷: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
【提示】
(1)销项税额抵减专栏只核算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中,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2)金融商品转让项目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核算,单独设置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进行核算反映。
(3)简易计税项目扣除销售额而减少的增值税,不通过销项税额抵减专栏核算,通过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
【例题】甲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2021年5月8日开工建设某住宅小区,至2022年4月30日全部竣工决算。甲公司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开发成本中土地出让金为12000万元,土地面积为12000平方米,可供销售的建筑面积为37500平方米。2022年5月甲公司取得含税销售收入为29000万元,销售建筑面积为15000平方米。请作出甲公司2022年5月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
2021年5月购入土地:
借:主营业务成本土地成本 12000
贷:银行存款等 12000
2022年5月实现销售收入: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15000÷37500)×12000=4800(万元)
应抵减的销项税额=4800÷(1+9%)×9%=396.33(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396.33
贷:主营业务成本3 96.33
2022年5月实现销售:
借:银行存款 29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6605.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394.50
【提示】不考虑进项税额,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2394.50-396.33=1998.17(万元)。
4、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
1.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
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2.税法和会计销售额确认时间的差异:
(1)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早于会计收入确认时间:
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行会计核算。
(2)会计收入确认时间早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通过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进行会计核算。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而按照建造合同会计准则,核算确认收入的时间在实际收款前。
(十二)与缴纳税款相关的会计处理
(一)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专栏
(1)核算内容
记录一般纳税人当月已交纳的应交增值税额
【提示】已交税金核算的是企业当月缴纳当月增值税额。
企业当月缴纳上月应缴未缴的增值税时,不通过本专栏科目核算,应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二)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1.核算内容:记录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以及
2.账务处理企业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月末时∶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
(1)核算内容
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记录企业月终转出应交未交的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月终转出多交的增值税。
账务处理①月末,8个专栏核算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出现贷方余额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案例】某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月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方各栏合计为100000元,借方各栏的合计为90000元,月末形成贷方余额10000元。请写出月度终了的账务处理。
【答案与解析】
月底的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10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000
账务处理②月末,8个专栏核算后,若出现借方余额时余额: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案例】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期限为15天,2020年3月预缴增值税60万元。月终核算,2020年3月当期进项税额为40万元,销项税额为90万元,则月末企业的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600000
贷:银行存款 600000
借:原材料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00000
贷:银行存款等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00000
月末: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100000
(四)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明细科目
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提示】
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增值税核算不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10个专栏,也不再通过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外的其他明细科目
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预缴,不通过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应用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核算。
【案例】某纳税人(非自然人),为北京西城区纳税人。2019年6月30日转让其2013年自建的厂房间,取得转让收入1000万元,厂房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纳税人2013年建造厂房的成本为700万元。
【答案与解析】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476190.48=10000000÷(1+5%)×5%
贷:银行存款 476190.48
当期,企业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申报:
借:银行存款 100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9523809.52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476190.48
(五)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1、核算内容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从应交增值税或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当月应交未交、多交或预缴的增值税额,以及当月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额。
2、账务处理
(1)月份终了,企业应将当月发生的应缴增值税额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科目。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月份终了,企业应将当月多缴的增值税额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科目。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3)月份终了,企业根据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等,以及其他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自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4)企业当月缴纳上月应缴未缴的增值税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银行存款
(六)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1.核算内容记录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以及其他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2.账务处理企业预交增值税时: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贷:银行存款月末时: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三、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处理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形
1、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境外b企业向其提供咨询服务,a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为b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6000元,但a企业不能够提供与该业务相关的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故该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但是兼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的,该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例题】a企业2020年1月将2019年12月外购的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乙材料10吨,转用于企业职工食堂的修缮,按企业材料成本计算方法确定,该材料实际成本为52000元,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答案与解析】应转出进项税额=52000×13%=6760(元)a企业正确会计处理为:借:在建工程58760贷:原材料52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6760
3、非正常损失的购进原材料的涉税处理
2016年5月1日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开始改征增值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了营改增的财税〔2016〕36号文件,36号文附件1对于非正常损失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规定如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案例2019年5月公司的库房在夜间无人看守而被盗,经盘点清查,被盗物资价值100万元,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3万元。那么这13万元就不能在销项税额中抵扣。但3月公司财务在购进时已经抵扣并申报了,会计分录如下:借:原材料10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000贷:银行存款1130000发现被盗时:借:待处理财产损溢1130000贷:原材料10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30000
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3%,某月末在财产清查中发现,库存原材料短缺5000元,经查短缺的原材料台风造成,此时,原材料所涉及的进项税额=5000×13%=650(元),不应作进项税额转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然后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会计分录如下: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5000贷:原材料5000借:营业外支出5000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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