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在付费阅读财税星空这篇文章《游戏道具vs直播打赏道具会计处理与征税规则完全不一样》后,在后台给我们提出了这样的一个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的税目注释中: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为什么你在文章中说,对于游戏玩家充值购买游戏道具,对于游戏公司而言,你写的是按电信增值服务缴纳增值税,而不是按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呢?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的观点是,很多时候理解税法切莫望文生义。游戏公司销售游戏道具和游戏玩家之间转让游戏道具,在商业模式和交易属性上也是存在本质差异的。我们要从这些交易的基本元素入手分析,切不可简单的看字面去分析。
对于网络游戏而言,实际上是游戏公司通过招聘游戏开发人员,编写软件、购置服务器,提供的网络游戏服务。而游戏道具的产生,其背后的实质是游戏公司的开发人员通过编写软件、结合服务器实现的在虚拟环境中的一个功能。要使得这个游戏道具产生、并在游戏中能发挥功能、在虚拟环境中能交易,其背后都需要游戏公司雇佣软件人员、购买服务器提供服务才能实现。如果软件有bug、或者服务器出错,道具就可能灭失。所以,当游戏玩家充值购买游戏道具(游戏道具的产生)、游戏玩家在虚拟游戏环境中使用游戏道具实现期望的效果(游戏道具的使用)、游戏玩家在虚拟环境中交易游戏道具(游戏道具的买卖),这些背后都需要软件公司持续的提供综合的在线软件开发、运维的整体服务,才能实现这些功能。
所以,从本质上来看,当游戏玩家充值向游戏公司购买游戏软件,对于游戏公司而言,其并不是转让无形资产,其本质是游戏公司在道具的生命周期内,持续为玩家提供在虚拟环境中能实现期望功能的服务。所以,我们文章中说了,对于游戏公司取得玩家充值购买游戏道具的收入,在增值税上应该界定为电信增值业务服务收入,在企业所得税上一般界定为软件服务收入。
从另外一个角度也可以论证这个问题。如果界定为转让无形资产,那在转让前这个无形资产就应该存在。实际上游戏公司是这个道具的创造者,在游戏玩家充值购买游戏道具前,这个游戏道具是不存在的,只有充值后,才新产生了这个虚拟道具。
但是,对于游戏玩家而言就完全不一样了。当游戏玩家充值购买游戏道具后,其在虚拟环境中就取得了一个具有使用期限的虚拟资产(游戏道具)。此时,不同的玩家在虚拟环境内转让游戏道具,这才属于财税〔2016〕36号中所列举的网络游戏虚拟道具交易,他们之间应该在增值税上按转让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在个人所得税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规定,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支付宝转账赞助
支付宝扫一扫赞助
微信转账赞助
微信扫一扫赞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