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个人股东对公司的税后利润进行分配的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税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应当由向个人股东分配和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企业在支付时扣缴个人所得税。这是一般规定,但要区分以下六种情形:
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三、独资或合伙企业的股东分红不要交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规定:个人独资者和合伙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其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由于对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已经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了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配税后利润不需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股权代持在民法上受到尊重和认可。但是在税法上,由于纳税义务法定,税务机关只能以登记的股东作为纳税人,一般不会穿透股权登记,直接对隐名股东征税。因此,股权代持人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隐形股东取得的分红,按照税不重征的原则应当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中国居民取得的境外企业分红所得,属于居民拥有境外企业股权而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纳税义务人依照税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
依据上述规定,中国居民取得境外企业分红计缴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该居民需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等资料向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扣除境外已缴税款。
六、外籍个人股东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外籍人从内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不适用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华侨、港澳台同胞可以参照适用财税字[1994]20号文件的规定,其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可以享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但要注意对于双重身份的,税务机关会按中国居民纳税人处理,不予免税。还要注意利用内籍股东变为外籍股东身份的不能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年修订)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10号第五十八条规定:境内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变更国籍的,不改变该公司的企业性质。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自然人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出资者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国公民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后回国投资举办企业,参照执行现行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法规。中国公民在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前在境内投资举办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因此,企业的内资性质不因股东的国籍变更而改变,内资企业仍然是内资企业,内资企业自然人股东变更为外籍人后,取得的分红仍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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