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区分职工个人福利和职工集体福利。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福利如何财税处理?
一、增值税: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需要视同销售,按照市场价计算销项税额。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企业作为福利费视同销售后,销项税额的实际承担者就变成了企业,价税合计计入应付职工薪酬。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集体福利则不视同销售,但要进项税转出。
《税屋》提示:红色字体部分的表述请参考下列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消费税:自产应税消费品不论是用于职工福利还是用于集体福利,均需要视同销售,按照市场价乘以消费税的税率计算税额。由于消费税是价内税,已经包含在售价中,所以不再需要重复加入应付职工薪酬,消费税应计入税金及附加。
三、企业所得税: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在企业所得上要视同销售,现行会计准则也是作为销售处理。但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集体福利,比如生产水泥的企业将自产水泥用于建造职工宿舍(属于集体福利),因为资产并未流出企业,因此,不论是企业所得税,还是会计上,均不确认收入。
四、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因此,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企业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的会计处理:
决定发放时:
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产品的公允价值相关税费)
实际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福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存货
消费税计提: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注意:实务中,有的财务人员认为,既然现行会计准则已取消了计提职工福利费,对实物发放的职工福利,于实际发放时,直接计入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等科目,认为以同等金额通过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福利完全是多此一举。实际上并非多余的。正如企业发放的工资,为什么不直接计入成本费用,必须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核算一样道理。如果不计提直接发放的话,就会存在很大的缺陷:账上不能直观地反映出企业累计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可能有人会说,管理费用下面不是也有一个"职工薪酬"的明细科目吗?在这里也可以体现啊。其实管理费用里面的职工福利费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还包含其他成本费用。如果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是否超过标准,需要一个科目一个科目相加,对于尤其是大型企业是不是很麻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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