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个案例解读增值【税留抵退】税新政(中山税务)

日期:2023-01-06 15:25:49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简称财税14号公告),明确了2022年留抵退税政策。同时,总局相应配套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以下简称总局4号公告),明确了若干征管事项。现列举10个例子,帮助纳税人更好理解政策,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案例一 微型企业留抵退税案例

  政策解析:

  《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所称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企业划型判断方法:①确定划型标准行业--②计算划型指标数额--③判断划型结果。

  另根据14号公告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

  举例说明:

  a企业从事照明灯具制造,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工业,按照营业收入指标确定留抵退税企业划型。2021年度累计增值税销售额为10万元,小于300万元,a企业为留抵退税微型企业。

  a企业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0万元,2022年3月(税款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符合14号公告第三条规定的留抵退税4个条件,进项构成比例为100%。a企业可以在2022年4月同时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和存量留抵税额。可退增量留抵税额为(100-10)×100%×100%=90万元,存量留抵税额为10×100%×100%=10万元,合计退还留抵税额100万元。

  案例二 小型企业留抵退税案例

  政策解析:

  《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所称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另据14号公告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举例说明:

  b企业从事灯具制造业务,2021年度实际经营期为5个月,累计增值税销售额为500万元。b企业2021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12个月,因此需按实际经营期折算成年销售额,年销售额=500÷5×12=1200万元,属于留抵退税小型企业。

  b企业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2年3月(税款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300万元,符合14号公告第三条规定的留抵退税4个条件,进项构成比例为100%。b企业可在2022年4月申报后申请增量留抵退税为(300-100)×100%×100%=200万元,并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接上例,b企业2022年4月(税款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50万元,进项构成比例为100%,可在2022年5月同时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和存量留抵税额。可退增量留抵税额为(150-100)×100%×100%=50万元,存量留抵税额为100×100%×100%=100万元,合计退还留抵税额150万元。

  案例三 个体工商户留抵退税政策案例

  政策解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第四条规定,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价,并在以后的存续期内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举例说明:

  c个体工商户从事批发业,2021年及以前从未参加纳税信用等级评价,2022年1月起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3月(税款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5万元。c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纳税信用评价,假设c个体工商户为留抵退税微型企业,评价结果为b级,符合其他留抵退税条件,进项构成比例为100%。

  c个体工商户2022年1月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期末留抵税额为0,因此存量留抵税额为0,c个体工商户可以在2022年4月申请退还2022年3月所属期的增量留抵税额(5-0)×100%×100%=5万元。c个体工商户一旦参照企业参评后,就不能退出纳税信用评价,在以后的存续期内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案例四 出口免抵退与留抵退税衔接案例

  政策解析:

  根据14号公告第九条,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第九条第(二)项,纳税人在同一申报期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或者在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存在尚未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的,应待税务机关核准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第五条的规定,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根据14号公告的规定,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举例说明:

  d企业从事光学仪器制造,是出口免抵退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留抵退税划型为小型企业,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20万元,2022年3月(税款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2年4月8日核准2022年3月(税款所属期)出口免抵退应退税额70万元,符合14号公告第三条规定的留抵退税4个条件,进项构成比例为90%。d企业可在2022年4月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应减除当月核准的免抵退应退税额,即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为(100-70-20)×90%×100%=9万元。

  d企业2022年5月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后,存量留抵税额为0。2022年6月起转型内销业务,没有发生出口业务,2022年8月(税款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d企业可在2022年9月纳税申报期内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d企业为出口免抵退企业,即使当月没有出口业务,仍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假设进项构成比例为80%,可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为(100-0)×80%×100%=80万元。

  案例五 进项构成比例案例

  政策解析:

  根据14号公告第八条规定,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第二条,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举例说明:

  e企业是制造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退税划型为微型企业,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2年3月(税款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80万元,2019年4月至2022年3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中,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万元,道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100万元,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200万元,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200万元。2021年12月,该纳税人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此前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有50万元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转出。

  e企业在2022年4月申请留抵退税时,进项构成比例=(500+100+200)÷(500+100+200+200)×100%=80%。进项构成比例计算公式的分子分母均不需扣减2021年进项转出的50万元。e企业符合14号公告第三条规定的留抵退税4个条件,当期期末留抵税额80万元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100万元的,增量留抵税额为0,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可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为80×80%×100%=64万元。

  案例六 制造业等六大行业的中型企业案例

  政策解析:

  根据1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一)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14号公告第七条,本公告所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举例说明:

  f物流公司主要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属于交通运输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营业收入指标确定留抵退税企业划型。2021年年度累计增值税销售额为3200万元,属于增值税留抵退税中型企业。

  f物流公司全部收入为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可按照14号公告适用制造业等行业企业留抵退税政策。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200万元,2022年6月(税款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350万元。符合14号公告第三条规定的4个条件,进项构成比例为100%,f物流公司可以在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同时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和存量留抵税额。可退增量留抵税额为(350-200)×100%×100%=150万元,存量留抵税额为200×100%×100%=200万元,合计退还留抵税额350万元。

  案例七 纳税信用等级调整案例(a、b级→c级)

  政策解析: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第三条规定,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需符合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有纳税信用等级条件要求的,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的纳税信用等级确定。

  举例说明:

  g企业是留抵退税微型企业,在2021年4月公布的2020年度信用等级为b级。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0万元,2022年3月(税款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20万元。2022年4月10日g企业提交留抵退税申请时,2021年度纳税信用等级未公布,当前纳税信用等级仍为b级,在符合其他留抵退税条件的情况下,假设进项构成比例为100%,可同时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20-10)×100%×100%=10万元和存量留抵税额10万元。

  由于存在逾期未申报企业所得税等情况,g企业2021年纳税信用等级降为c级。假设g企业4月11日收到留抵退税20万元,4月25日公布g企业2021年纳税信用等级降为c级,g企业不需要向税务机关缴回已收到的留抵退税20万元,但在纳税信用等级c级期间g企业不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

  案例八 即征即退企业一次性缴回

  已退税款可办理留抵退税案例

  政策解析:

  根据14号公告第十条规定,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举例说明:

  h软件开发公司是从事软件产品开发生产,2019年4月-2021年12月享受自行开发软件产品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累计已退还即征即退税款1000万元。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一般项目期末留抵税额为800万元,2022年7月(税款所属期)一般项目期末留抵税额为3000万元。h公司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

  为了缓解资金压力,加大投入研发,h公司选择在2022年6月一次性缴回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1000万元,因此在符合14号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其他留抵退税条件的情况下,可在2022年7月申报期内同时申请退还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税额。假设h公司为留抵退税中型企业,进项构成比例为90%,2022年7月申报期可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为(3000-800)×90%×100%=1980万元,退还存量留抵税额为800×90%×100%=720万元,合计退还留抵税额2700万元。

  案例九 留抵退税企业一次性缴回已退税款享受即征即退案例

  政策解析:

  根据14号公告第十条规定,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举例说明:

  k公司从事生产销售建筑材料业务,增值税留抵退税小型企业,2020年至2021年期间已申请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合计100万元,2022年5月起技术升级,开始生产销售可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k公司已取得留抵退税款,2022年5月不得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假设k公司选择在2022年6月30日一次性缴回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100万元后,k公司可按规定自2022年7月起申请享受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案例十 取得留抵退税及缴回留抵退税申报填报案例

  政策解析:

  根据14号公告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如果发现纳税人存在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有误的情形,纳税人应在下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缴回相关留抵退税款。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第十条的规定,需要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见附件2)。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申请向纳税人出具留抵退税款缴回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在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缴回的全部退税款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负数,并可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举例说明:

  j企业为留抵退税小型企业,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200万元,2022年4月(税款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350万元,符合14号公告第三条规定的4个留抵退税条件,进项构成比例为100%,j企业2022年5月6日取得增量留抵退税(350-200)×100%×100%=150万元。j企业在2022年6月10日办理2022年5月(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时,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150万元。

  j企业2022年7月发现前期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有误,在2022年8月3日缴回留抵退税款150万元,在2022年8月10日办理2022年7月(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时,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150万元,将已缴回的150万元留抵退税款调增期末留抵税额,并用于当期或以后期间继续抵扣。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202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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