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处置打包债权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在全部让与时,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在部分让与时,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将参加到原合同关系之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对持有新债权的个人处置受让的债权所实现的的利得是否纳税呢?
首先,个人所得税法中的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对于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次,在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上,个人处置受让债权的所得为处置收入扣除取得的成本以及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但对个人取得打包债权后,分次处置的,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取得的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分次处置债权的,在分次处置的成本扣除上,当次处置债权成本费用=个人购置打包债权实际支出×当次处置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打包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个人购买和处置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拍卖招标手续费、诉讼费、审计评估费及缴纳的税金等合理税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举例:王先生以700万元取得一项打包债权:对某房地产公司的应收账款1200万元,对李某个人的应收款项800万元。王先生于2021年1月通过多种途径追回房地产公司评估价值为1000万元的资产,发生审计评估费10万元、诉讼费5万元,缴纳税金35万元。预计对李某个人的应收款项难以追回,2021年2月王先生将该债权以200万元现金转让给某投资公司。王先生取得打包债权后分次处置,应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王先生于2021年1月追回房地产公司评估价值为1000万元的资产,处置债权的成本费用=700×1200÷(1200+800)=420(万元),允许扣除的税费=10+5+35=50(万元),应纳个人所得税=(1000-420-50)×20%=106(万元)。
王先生于2021年2月以现金200万元转让对李某个人的债权,取得债权的成本费用=700×800÷(1200+800)=280(万元)。由于处置该笔债权的收入200万元低于取得该笔债权的成本费用280万元,因此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王先生处置这项打包债权,共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06万元。
另外,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债权转让并不是增值税征收的范围,所以转让取得的债权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作者:黄时光
2009年11月的解析
个人处置打包债权应分次计算个税
吉林省白城市的赵先生,在2007年7月的一次不良资产拍卖会上,以1000万元取得一项总计4000万元的打包债权:某国有银行对某市属煤气公司的债权2000万元,对某房地产公司的应收款1200万元,对李某的应收款项800万元。取得上述债权后,通过协商、诉讼等多种途径和方法,他于2008年5月,从煤气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回现金300万元和一幢坐落于市内的四层办公楼(评估价值约1250万元),支付相关诉讼费5万元、审计评估费7万元、契税62.5万元。7月,他又从房地产公司追回资产1000万元。9月,他将李某的全部债权800万元,以150万元的现金转让给某公司。2009年2月,赵先生想就自己2008年的全年收入向税务部门作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但他不清楚自己这种个人处置打包债权行为应该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打包债权,是指将若干个债权,合成一个拍卖标的。对于个人购买和变现打包债权如何缴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55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通过上述方式取得打包债权,只处置部分债权的,其应纳税所得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1.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2.其应税收入按照个人取得的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的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的合计数确定。
3.所处置债权成本费用(即财产原值)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次处置债权成本费用=个人购置打包债权实际支出×当次处置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打包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
4.个人购买和处置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拍卖招标手续费、诉讼费、审计评估费,以及缴纳的税金等合理税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需要引起纳税人注意的是,在处置打包债权的时候,要对不同的债权分别进行处理,这样处置过程中涉及的可能是部分债权。因此,在处理个人取得打包债权的所得涉税问题时,要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以赵先生的情况为例,他获得的打包债权由三部分债权组成:对某市属煤气公司的债权2000万元,对某房地产公司的应收款1200万元,对李某的应收款项800万元。他在处置打包债权时,要分3次才能处理完毕。因此,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分次计算:
1.2008年5月,从煤气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索回了现金300万元和一幢坐落于市内的4层办公楼(评估价值约1250万元),应纳个人所得税为:[(300+1250)-(1000×2000÷4000)-(5+7+62.5)]×20%=195.10(万元)。
2.2008年7月,从房地产公司追回资产1000万,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000-(1000×1200÷4000)]×20%=140(万元)。
3.2008年9月,将李某的全部债权800万元以150万元的现金转让给某公司,则其个人收益为:150-(1000×800÷4000)=-50(万元)。
由于赵先生处置李某这一债权的收入为150万元,低于该债权成本费用(1000×800÷4000=200(万元),所以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诉,赵先生处置打包债权行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95.10+140=335.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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