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销售方)和b公司(采购方)签订销售合同。次月,a公司、b公司、c公司签订合同主体变更协议,协议约定,销售合同的采购方由b公司变更为c公司,原销售合同的其他条款不变。(案例也可以是出租房、承租方)
a、b需要就所签订的销售合同缴纳印花税,那么a、b、c是否需要就主体变更协议重新缴纳印花税?
不管之后的主体变更协议如何缴纳印花税,a、b需要就所签订的销售合同缴纳印花税。
对a、b、c所签订的主体变更协议,有认为属于重新签订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a、c应重新缴纳印花税,主体变更协议明确了a、c的权力义务,是a、c重新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
我们认为需要重新缴纳印花税看法有点似是而非。
合同法或者民法典下,主体变更协议属于当事一方全部或部分将权利或义务或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原合同关系消灭,产生一个新的合同关系。
但我们认为并不因此构成a、c公司新的纳税义务。
印花税法明确规定书立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税凭证,是指《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也就是说,主体变更协议如果是《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应税凭证,则书立人应缴纳印花税,如果不是,书立人则不应缴纳印花税。
a、b、c公司签订了一个权利义务转让的协议,与原销售合同一起构成了一个购销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因为主体变更协议产生了一个新的合同关系或认为主体变更协议相当于新的销售合同,就要求书立人缴纳印花税。当事人通过口头协议来达成主体变更,也可以产生新的合同关系。
这个主体变更协议本身不是一个《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应税凭证,a、b、c公司不应就主体变更协议缴纳印花税。
但如果主体变更协议签订的比较详尽,可以构成《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应税凭证,那a、c公司应根据印花税法的规定,分别就主体变更协议缴纳印花税。
整理编辑: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万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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