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价外费用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日期:2023-01-12 18:03:26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增值税价外费用的财税处理

  为防范纳税人通过价外费用名义以肢解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所以,增值税法明确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增值税计税依据。

  一、增值税价外费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即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除列举的不包括项目外,均属于增值的价外费用,并且不论是向购买方收取,还是向购买方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收取,均组成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二、价外费用发票开具。如果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在税目确定方面,具备同质性,也就是说,不管价外费用是属于什么性质的收费,它都应当和价款选择同一个税目计缴增值税,使用同一个编码开具发票。即价外费用开专票还是普票,和所销售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应保持一致。价外费用开具发票时,开票编码按所销售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适用的商品编码进行选择,其他相应的栏次以及备注栏按照主业务的填写规则填写。对价外费用,例如,延期付款利息可以在开具发票时写成*商品或服务的商品代码*延期付款利息。至于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这几栏,不需要填写,也可以在备注栏注明。

  三、价外费用的日常入账处理

  1、收取的手续费、包装物租金

  手续费是企业在提供一定服务的基础上,向购买方收取的费用;包装物的租金是企业转让了包装物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会计实务中均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2、收取的奖励费、优质费、返还利润

  随同销售行为收取的奖励费、优质费、返还利润,具有价上加价的性质,应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3、收取的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补贴

  违约金、赔偿金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滞纳金应分析是否具有利息性质,如果具有利息性质应该冲减财务费用,否则应该作为营业外收入,通常情况下,应作为营业外收入;补贴应分析是否具有加价性质,如果具有加价性质应该作为主营业务收入,否则应该作为营业外收入中的补贴收入,通常情况下,应作为营业外收入中的补贴收入;属于政府补贴用于销售价格补贴,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4、收取的代垫款项

  代垫款项是企业已支付但不应由企业承担的费用,应该作为往来(应收、应付)处理。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作者:钟燕


  2017年10月的解析

增值税价外费用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三)同时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2、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3、判断经济利益的流入是否属于价外费用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要点:

  一是,从方向上看,价外费用一定是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

  二是,从从属关系上看,价外费用一定是依附于价款,没有价款,也就不存在价外费用的概念,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三是,从内容上看,除了文件规定列举的除外项目之外,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都可归于价外费用的范畴。

  4、价外费用和价款合称为增值税的「销售额」,它是增值税销项税额或者应纳税额的计税依据。

  5、价外费用和价款在税目确定方面,具备同质性,也就是说,不管价外费用是属于什么性质的收费,它都应当和价款选择同一个税目计缴增值税,使用同一个编码开具发票。

  例 a向b销售货物一批,适用税率为17%,合同约定的含税价款117万,因b延迟付款向a支付利息11.7万元,则a收到的128.7万元,应当全部按照17%计税,开具发票时,选择货物对应的编码,金额为110万元,税额为18.7万元。

  6、会计核算方面,笔者认为,不宜直接把销售额全部计入营业收入,而应当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业务实质进行职业判断。

  一般而言,价款部分可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价外费用则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利息费用应冲减财务费用;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应计入营业外收入;代收、代垫款项应计入往来;包装物租金等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购买方作相反的会计处理。

  上例中的价外费用对销售方而言,实质上属于利息收入,应当冲减财务费用。

  借:银行存款 128.7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万元

  财务费用 1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8.7万元

  购买方的处理为:

  借:原材料 100万元

  财务费用 1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7万元

  贷:银行存款 128.7万元

  来源:何广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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