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六税两费”减半政策的适【用主体判】定条件

日期:2023-01-12 18:11:09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2022年3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其中对于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一般纳税人适用六税两费减半政策做出了新的规定。总局在《公告》解读中,亦就一般纳税人小微企业适用该减半政策的情景、条件进行了举例释明。为便于纳税人理解,笔者根据政策及《解读》,对上述政策要点归纳如下:

  一、核心内容新增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一般纳税人享受六税两费减半

  对于一般纳税人小微企业(包括原小规模纳税人转一般纳税人后)享受政策条件,区分新设企业与存续企业进行判定:

  1、新设企业(2021.6.1日后设立,根据初始条件判定)

  1.1首次汇算清缴前

  根据设立时是否满足两类条件(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

  已设立运营但未完成首次汇算清缴的,以申报期上月末数据为准。

  政策适用期间:设立当月首次汇算完成日

  1.2有首次汇算清缴记录后

  根据汇算结果判定下一期间是否享受下一期间减半优惠。

  政策适用期间:首次汇算完成日次年6月30日

  2、存续企业(2021.6.1日前设立,根据汇算结果判定)

  2.1 2022年1月-2022年6月30日是否适用

  根据2020年度汇算清缴结果是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判定。

  2.2 2022年7月1日-2023年6月30日是否适用

  根据2021年度汇算清缴结果是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判定。

  二、政策归纳图示

  作者:朱睿,具有税务师、律师、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现任多家国内大型企业集团税务顾问,专注于税务、法律、会计结合领域,如资产重组、投资并购、ppp等综合性税收合规业务研究。


六税两费减免主体的判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税费负担,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简称10号公告),对财税〔2019〕13号中六税两费减免政策进行延续,同时将享受主体扩围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本文就六税两费中的享受主体进行解读分析,以供企业参考。

  一、享受主体范围及减免幅度

  01、政策扩围

  02、主体范围

  二、小型微利企业判定方法

  对于作为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政策中享受主体之一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10号公告仍然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简称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项条件的企业。考虑存在新办企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能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总局2022年第3号公告将其分为存量企业和新设立企业两类予以分别明确,如下图:

  (一)一般判定规则:

  ①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②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企业(一般纳税人)是否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依据2021年汇算清缴结果判断。

  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企业(一般纳税人)是否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依据2022年汇算清缴结果判断。

  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企业(一般纳税人)是否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依据2023年汇算清缴结果判断。(执行期限暂定为3年,即2022~2024年。2024年办理2023年度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日期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第一条(一):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除新设立企业外,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二)特殊判定规则:

  1、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前: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前是否能够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根据政策规定分为按期申报和按次申报两种情况:

  ①按期申报: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②按次申报: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在设立时点符合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案例:

  c公司于2021年6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12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3月31日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分别为280人和4500万元。c公司按规定于2022年4月10日申报2022年3月的资源税和2022年1-6月房产税时,尚未办理2021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答:可以。c公司4月10日尚未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可采用4月的上月末,即2022年3月31日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两项条件,判断其是否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c公司2022年3月31日的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并且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2、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何时可以享受或不得享受分为按期申报和按次申报的情况。

  ①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②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按期申报的,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③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按次申报的,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注意:如果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在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时,应该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而不是依据按期申报或按次申报的特殊规定。另外,新设立企业在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后,对于在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特殊规定申报缴纳的六税两费无需进行更正。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次申报的,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案例:

  d公司于2021年6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12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22年4月20日按规定期限办理了2021年度汇算清缴,结果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d公司于4月23日依照规定按次申报耕地占用税,可以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吗?

  答:不可以。d公司首次汇算清缴后已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对于按次申报,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三、特殊主体

  1、分支机构

  问:我公司是分支机构,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以法人机构为整体判断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根据总机构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来判别能否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我公司为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如果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来源: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 作者:范子胥 2022.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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